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2.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司法鉴定后怎么找对方赔偿?

司法鉴定是分析案情、保障受害人权益、为法院审理案件提供证据材料的一项重要程序。很多人知道司法鉴定的目的,并且知道司法鉴定得出的结果可以作为要求对方赔偿的依据。那么,司法鉴定后怎么找对方赔偿?下面就让我们为您整理一下相关的知识,与您分享一下。
  
  一、事故发生后怎样找对方赔偿
  
  事故善后整个过程中,首先要认定事实确定责任,司法鉴定就是为这个服务的。 当各方在事故中的责任确定后,要等待损失终止。如果损失还在继续中(比如伤者还在治疗过程中,这是要花钱的),是无法进行进入结案过程的。 当责任明确、损失终止了,可以进入善后协商过程。这个过程可以双方在司法部门主持下进行,也可以走法律程序由法院裁定。 各方都接受了解决方案并办理了确认手续,赔偿才开始实施。
  
  二、司法鉴定的程序是怎样的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规定,申请司法鉴定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委托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二)、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
  
  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
  
  4、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三)、初次鉴定
  
  
  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
  
  (四)、补充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应当对委托人请求的事项进行审查,不属《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退回委托书。
  
  补充鉴定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指定原鉴定人进行,也可以指派其他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进行,补充鉴定文书是原鉴定文书的组成部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
  
  (1)、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
  
  
  (2)、原鉴定项目有遗漏。
  
  
  (五)、重新鉴定
  
  
  对重新鉴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原鉴定材料相同的材料。重新鉴定仍在原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不能由原鉴定人承办重新鉴定的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1)、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进行鉴定的;
  
  (2)、送鉴的材料虚假或者失实的;
  
  (3)、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
  
  (4)、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5)、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6)、原司法鉴定人因过错出具错误鉴定结论的。
  
  (六)、复核鉴定
  
  
  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进行复核鉴定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复核鉴定除需提交鉴定材料外,还应提交原司法鉴定文书。
  
  (七)、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
  
  
  司法鉴定人完成社会专业司法鉴定工作后,应当出具司法鉴定文书。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应当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要求。司法鉴定文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托人,两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
  
  (八)、出庭
  
  
  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关的要求按时出庭。司法鉴定人出庭时,应当出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依法实事求是的对鉴定结论的依据进行说明,回答与鉴定相关的问题。
  
  综上所述,司法鉴定后受害人要等到损失终止,即伤病得到控制,然后公安机关才能结案,双方进入协商赔偿程序。赔偿程序可以是在司法部门的主持下,也可以由法院裁决。司法鉴定后怎么找对方赔偿?以上就是我们对问题的回答,您看过之后会有一个具体的了解。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江苏非婚生子女罚款逾期不交的后果是什么
      一、江苏非婚生子女罚款逾期不交的后果是什么?对于逾期不交纳的,计生部门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当事人确无交纳能力,法院可中止执行。法院作......


·企业法定代表人行贿如何起诉
      一、诉前财产保全的保证金应该如何缴纳1、诉前财产保全担保按担保金额的1%收取,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2、诉讼财产保全担保按担保金额的1.......


·民事案件证人出庭作证规定是什么
      民事案件证人出庭作证规定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当事人以外的单位或者......


·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暂行办法是怎样的
      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暂行办法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


·深圳医患纠纷仲裁院是如何通过仲裁解决医患纠纷的?
      深圳医患纠纷仲裁院是如何通过仲裁解决医患纠纷的?仲裁同诉讼一般是解决纠纷最为可靠的方法,只是仲裁相对于诉讼来说更加的省时省力还省钱。医患纠纷......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一方不签字,有效吗
      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可以看出当时交通事故处理的结果,其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目的是分清明确楚事故责任主体是谁的问题。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要求双方......


·交通事故十级伤残确实造成抚养困难的有抚养费
      交通事故十级伤残确实造成抚养困难的有抚养费。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


·江苏省诉讼律师费标准是怎样的
      江苏省诉讼律师费标准是怎样的我们知道聘请律师是要花钱的,因为律师在诉讼中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理应得到相应的报酬,但是每个地方由于经济水......


·一、如何处理与精神病离婚婚前财产问题?
      一、如何处理与精神病离婚婚前财产问题?精神病患者属于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而配偶又是其法定的监护人,所以,一方在提出离婚诉讼前,必须......


·一、交通事故复核期间起诉可以吗?
      一、交通事故复核期间起诉可以吗?交通事故复核期间起诉是可以的,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复核审查期间,申请人提出撤销......


·在职工因病被解除劳动合同怎样办?
      在职工因病被解除劳动合同怎样办?员工患病是有医疗期的,如果在医疗期内,公司不能解除劳动合同,这个情况请申请当地劳动仲裁。医疗期外,公司有权解除......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