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2.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4110110

没给抚养费应该怎么办?

孩子在未满18岁时,父母对其都具有抚养义务。如果父母离婚,法院判一方拥有抚养权,而另一方也应该按时支付抚养费用。但是,如果一方没给抚养费,另一方应该怎样维权呢?抚养费应有的承担方式和支付方式又是什么呢?我们将会在本文中进行详细的解答。
  
  一、没给抚养费应该怎么办?
  
  (1)如果一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而导致对方拿不到抚养费的话,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如果不给抚养费方存在减少给付情况,那他可以减少给付。减少给付情况,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
  
  (2)如果一方拒不交纳人民法院有关抚养费的判决或者裁定,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协助执行。
  
  如果一方不执行的是离婚协议中约定应给付的抚养费,另一方是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而必须要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原协议约定为证据,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二、抚养费承担方式
  
  1、由父母双方协议
  
  
  父母通过平等自愿协商,就抚养费的有关问题达成明确具体的协议,不损害子女的合法权益的,应予准许。但是,协议应当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不得损害子女的合法权益。为了防止父母双方损害子女利益的发生,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应当认真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能力、子女的需要、当地的生活、教育水平等进行审查,如果协议不利于子女的,就不应准许。
  
  2、由人民法院判决
  
  双方协议不成,或者其协议不予准许时,应由人民法院从保护子女合法权益、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出发,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依法做了判决。
  
  三、抚养费支付方式
  
  1、 抚养费的标准一般按月工资收入的20~30%比例给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 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和抚养费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第9条规定: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根据以上规定, 抚养费的支付方式一般是按月支付,按月打入孩子抚养费的专用账户或在探视孩子时支付,实践中,很多当事人都要求对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因为这样一来省去要钱的麻烦,二来可以折抵给付对方房款。但是,是否采用一次性的支付方式,法院要看对方的实际支付能力,以及对方当事人的态度。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同意一次性支付的,法院不会判令其一次性支付。
  
  抚养费不单指生活费,《婚姻法》解释(一)第21条明确规定:“抚养费”包括三项,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所以,在离婚时,除生活费外,要充分考虑教育费和医疗费,在抚养费的标准(20~30%比例)范围内争取较高的比例。
  
  3、在哪些情形,对十八岁周岁以上(已成年)的子女,父母有抚养费的义务
  
  一般情况下,父母抚养子女的义务截止到子女十八周岁。超出十八周岁,父母没有法定抚养义务,包括子女上大学期间的抚养费。
  
  同时《婚姻法》第21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婚姻法》解释(一)第20条规定 “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根据以上规定,子女超过十八岁,尚须父母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形
  
  (1)子女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
  
  (2)子女非因主观原因(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无法维持正常生活。
  
  抚养费的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如,原来的抚养费标准过低等。
  
  3、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能单独改变孩子的姓氏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根据以上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同时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以上,就是没给抚养费应该怎么办以及抚养费的承担方式、支付方式是什么的全部解答。在此我们要提醒您,如果离婚后对方故意经常性的拖欠逃避抚养费,应该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甚至申请强制执行,依靠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和孩子的合法权益。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露台怎么封防高空坠物?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人住进了城市,住在那种有着十几层楼的楼房,不管住在哪里,高空抛物都是个严峻的话题,不仅因为它容易误伤,还有污......


·法律规定分公司能签劳务合同吗
      法律规定分公司能签劳务合同吗?分公司能签劳务合同,分公司虽然不是独立的法人,但是一般也是领取营业执照了的,可以在总公司的授权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取保候审后还会收监吗
      取保候审后还会收监吗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只有对那些有犯罪事实的人才会关进监狱,也就是收监,然后做出相应的处罚。那么在取保候审之后被取保候审人......


·什么人可以担任监护人
      一般对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才需要设立监护人,但近年来也有人呼吁应该为达到一定年龄的老年人设立监护人。很显然,这里是需要监护人能够担负起监督、照......


·埋藏物归属权如何确定?
      埋藏物归属权如何确定?有的农民在田间劳作时,会挖出一些类似古代文物的埋藏物。这时,如何处置埋藏物就成为了人们议论的焦点。大部分情况下,埋藏物......


·加班可以调休吗,不加班能扣工资吗
      一般在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加班的情况下,都是需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员工相应加班工资的,但现实中确有一些单位用调休替代加班工资。那从法律角度分......


·刑诉法关于随案移送物品的规定是什么?
      在侦破刑事案件的过程当中,对于一些有相关案件的证据,是需要随案件进行移交的,关于随案移交的问题,我国法律是有相关规定的,公安机关一定要严格执......


·高管个人所得税退税退多少 一、高管个人所得税退税退多少?
      高管个人所得税退税退多少一、高管个人所得税退税退多少?个人所得税退税标准是因人而异的,退税标准和多交的税额是一致的。个人所得税退税的计算公......


·合同法上的代位权的内容是什么?
      合同法上的代位权的内容是什么?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


·酒后开车一直是交警严厉查处的对象,而我国法律对于酒后驾车和醉
      酒后开车一直是交警严厉查处的对象,而我国法律对于酒后驾车和醉酒驾车都分别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与处罚标准,尤其是醉酒驾驶,因为醉酒驾驶中酒精的血液......


·健康险的好处中免赔额有多少种?
      健康险的好处中免赔额有多少种?我国的保险条例中有关健康险的免赔额的计算方法有多少种呢?彭松明律师给出了相关条款的规定,我国健康险免赔额的计算......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