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变更抚养权的相关内容是什么
一、可以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情形:
《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二、具体怎么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呢?
1、谁可以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简称有关单位和人员)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1)未成年人的其他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2)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
(3)民政部门及其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4)共青团、妇联、关工委、学校等团体和单位。
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一般由上述中负责临时照料未成年人的单位和人员提出,也可以由上述中其他单位和人员提出。
三、变更抚养权的程序
(一)如果你们双方都同意变更的抚养权,且变更后有利于孩子的生活,可以通过办理变更抚养权协议公证来变更
办理该公证时,你们双方必须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人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离婚证、离婚协议;
2、小孩的户口簿、出生证;
3、草拟好的变更抚养权协议书。
(二)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裁决变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变更: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如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犯罪被劳动教养、被逮捕、被收监服刑或较长时间出国无法直接抚养的。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简单来说,最新的《民法典》关于抚养权变更做了更为明确的确定,且规定了变更情形和变更程序。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您还可以咨询的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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