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2.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4110110

民法总则规定法人终止委托代理权的情形有哪些

民法总则规定法人终止委托代理权的情形有哪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指未满16周岁、精神有疾病、法律判定限制民事行为的自然人,这类人通常会委托一位法定代理人实行其民事行为。很多人想知道民法总则规定法人终止委托代理权的情形有哪些?下面就让我们为您整理一下相关的法律知识。
  
  
  一、什么是委托代理
  
  
  第一百六十五条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六十六条数人为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的,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七条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六十八条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九条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条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二、代理终止的情形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委托代理授权终止的情况有
  
  第一百七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五)、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第一百七十四条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一)、代理人不知道并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二)、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三)、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四)、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终止:
  
  (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三)、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民事总则规定法人终止代理权的情形有很多,包括代理期限满或者代理任务完成、代理人辞去委托或者死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民法总则规定法人终止委托代理权的情形有哪些?以上就是我们对问题的回答,您看过之后会有一个详细的了解。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是指什么
      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是指什么一、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是指什么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财产为夫......


·合伙企业解散的清算人如何确定
      合伙企业解散的清算人如何确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在解散时,必选要进行清算,且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因此,企业散伙......


·合同解除权的法定行使期限规定是什么?
      合同解除权的法定行使期限规定是什么?合同解除权的法定行使期限规定是在《合同法》中至规定了“法律规定期限”或“约定期限”,还提到“合理期限”,但......


·我们都知道缴纳税金对于我们来说是必须要进行缴纳的
      我们都知道缴纳税金对于我们来说是必须要进行缴纳的,这样才能正常的维持一个城市的发展,那么上海房屋出租税金是怎么征收的?就要看是哪一种税,有房产......


·如何判定离婚财产转移
      如何判定离婚财产转移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


·医疗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吗
      职工因公受伤处于治疗期时却面临劳动合同即将解除的问题,这无疑是雪上加霜的,那么在法律上医疗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吗?下面就让我们从劳动合同法,企业......


·经侦大队立案关押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经侦大队立案关押时间是怎么规定的?一、经侦大队立案关押时间是怎么规定的?1、经侦大队立案的时间是7天,公安机关接受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的刑......


·根据婚姻法规定同居多久算自动离婚?
      根据婚姻法规定同居多久算自动离婚?根根据婚姻法规定同居多久都不算自动离婚,因为同居的话,他仅仅是两个人在一起共同的生活,不论是生活多长时间的话......


·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前公司主动提出不续签违反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进看守所37天无罪释放会留案底吗?
      进看守所37天无罪释放会留案底吗?刑事拘留37天无罪释放不会有案底,根据《公安机关出具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工作规定》第五条,规定所称的违法犯罪记录......


·法人可以把股东撤掉吗
      法人不可以随意把股东撤掉。股东是投资人,不可以随意撤掉,可以协商退出或股权转让。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