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2.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很多时候男女在有结婚打算的前提下,可能才会考虑到买房,但由于

很多时候男女在有结婚打算的前提下,可能才会考虑到买房,但由于资金有限,往往也不可能说是一次性全款购房,因而选择按揭贷款买房的情况就比较多。而这样的情况下婚后可能就是双方共同还贷的,按结婚贷款买房离婚时房产归哪一方呢?我们一起通过下文进行了解吧。
  情况一:一方婚前贷款买房并取得房产证,婚后共同偿还贷款
  取得了房产证书,就意味着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离婚时房产应归属于其中一方。但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增长部分仍会作为共同财产分割。由于有婚后偿还贷款因素和房屋升值因素的介入,就房屋的价值而言,离婚时的房产价格大于结婚时的价格。婚前一方支付的房产价款应当属于个人财产,分割房产价值时应当首先予以扣除。婚后偿还的贷款、房屋的升值部分作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分割的共同财产应当是房屋实际价值减去婚前支付部分、尚未偿还贷款后的差额部分。
  情况二:一方婚前贷款买房,婚后取得房产证,并继续还贷
  这种情况要分两种情形对待。第一种情况,一方婚前出首付款,然后按揭贷款,在婚后取得房产证后仍然用个人财产还贷的情况。此时,房屋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财产分割。第二种情况比较常见,即一方婚前出首付款,婚后取得房产证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款。这种情形可以认为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在离婚时要计算好婚前出资和婚后还贷中夫妻双方的出资比例,从而分割房产。
  情况三: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出资支付首付,以贷款方式取得房屋产权证书后离婚。
  尽管此时已经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书,但是业主并不实际掌握房产证,房产证还被抵押在银行。这时夫妻离婚,涉及分割的按揭房产存在首付款、已经偿还的贷款、尚未偿还的贷款、房屋实际升值的价值等四部分。因此,房屋的实际价值,即合同价值与房屋升值之和,减去尚未偿还的银行贷款后的剩余价值才是夫妻双方分配的对象。其中的一方取得房产后,应继续向银行偿还贷款,同时向另一方支付房屋价值的一半。但这样就会存在较大的问题,因为出资买房的时候,可能是由一方出资的,但婚后却是双方共同还贷,这样在离婚分割房产的时候情况就复杂的多。而房产现在在我国也属于价值很大的物品,为避免日后产生争议损害到自身利益,建议夫妻在买房的时候最好就协商约定清楚。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商标双享注册怎么注册?
      商标双享注册怎么注册?商标注册可以自己或者委托代理机构到北京国家商标局办理,首先要确定需要注册的类别,商标注册分四十五大类,确定下来类别检索看......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婚姻法有抚养小孩的义务吗?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婚姻法有抚养小孩的义务吗?您都明白了一件事情时,未成年的子女生活不能自理必须由父母进行抚养,因此父母对孩子是有抚养义务的,......


·行政强拆诉讼时效有多久?
      行政强拆诉讼时效有多久?强拆建筑物,这是最近几年出现比较大的热点问题,建筑物的所有人对行政强拆可以提起诉讼,但是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那......


·出租房屋需具备哪些条件
      出租房屋需具备哪些条件房屋出租的条件,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1、有合法的房屋产权证件;2、房屋为共有产权的,有共有人同意租赁的证明;3、......


·十年前的借条怎么起诉
      1、只要没有约定还款时间或者约定了还款时间,但债权人一直都没有中断过催讨,则没有过诉讼时效,可以向法院起诉2、胜诉之后,如果对方在履行期未履行......


·购房广告该怎么产生法律效力
      实际中,很多出卖人利用广告作过分夸大宣传,诱骗买受人订立购房合同,但事后却不予兑现,导致商品房购房广告纠纷逐年上升。而依据法律规定,购房广告......


·委托中介公司办理股权转让协议注意事项
      委托中介公司办理股权转让协议注意事项市场上有很多股权的转让都是委托中介公司办理的,股权的转让对于一个公司或者股东来说都是非常细致的事情,我们......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意外交通事故是难以避免的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意外交通事故是难以避免的,严重的可能造成人身和财产的损失,轻则会产生车辆剐蹭划痕等问题。面对交通事故的办法是等待交警依据交......


·试用期可以随时辞职吗,试用期辞职怎么给工资?
      试用期内,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都不是很明显,因此对劳动者辞职、单位辞退的要求也不是那么严格。因此,有的人就觉得试用期可以随时辞职。这样的想法是......


·刑事辩护四个阶段是什么
      一、刑事辩护四个阶段是什么1、侦查阶段。普通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贪污、渎职案件由检察院侦查,监狱、军队、铁路、森林、海关等部门负责其职权范围内......


·没有一个具体标准。
      没有一个具体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