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2.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4110110

订金、定金与押金的区别

订金、定金与押金的区别在哪里?
  
  在租房或者做生意谈合作的时候,在达成意见统一时我们就会要签订合同,前前后后会涉及到定金缴纳,还有订金与押金的问题,三者都只有一字之差,很容易让人混淆分不清,那么今天我们就从法律角度出发,告诉您订金、定金与押金的区别到底在哪里?
  
  一、定金的法律属性
  
  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债权的实现,双方当事人通过书面约定,由一方当事人向对方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方式。目前我国现行法律中对定金的规定主要有《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586、587、588条。单从担保的角度看,定金主要有以下法律特征:
  
  1、定金担保是有惩罚性的。《民法典》第586、587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其中“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和双倍返还定金”的规定都是定金担保的惩罚性的具体表现。
  
  2、定金担保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即债务人只能自己为自己提供债的定金担保。这种担保方式较为便捷,较为有效。
  
  3、定金担保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即法律规定为金钱的偿付。
  
  4、定金担保有最高限额的规定。《民法典》第586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5、定金具有双向担保功能。这是定金担保优于其他担保方式的突出特点,尽管只是一方当事人为一定金钱的给付行为,但定金担保可以约束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违约,均可适用定金罚则。
  
  6、定金担保适用范围仅限于合同之债,而不适用于其他债的担保或者作为反担保。而且多为合同双方当事人无法同时履行而仅能先后分别履行债务的情形,一般给付定金的一方应为依约承担金钱支付义务的一方。
  
  二、订金的法律属性
  
  订金也属于金钱质的一种,但是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对订金加以规定,但订金在日常经济活动中却被广泛的采用。严格讲订金只是一个习惯用语,而非法律概念。一般而言,订金的交付应当理解为预付款的交付,其目的不外乎解决收受订金的一方的资金周转短缺,从而增强其履约能力。其与定金最本质的区别在于,订金不具备债的担保性质,收受订金的一方违约,只需返还所收受的订金即可,而无需双倍偿付。 订金与定金的区别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二者产生的基础法律关系不同,定金合同相对于主合同而言是从合同,除非当事人有特殊约定,主合同无效则定金合同亦无效;而当事人关于订金的约定是主合同的组成部份。
  
  2、二者的功能不同;订金不具有债的担保功能,其功能在于为一方当事人履行债务提供资金上的一定的支持。订金的给付本身属于给付订金一方当事人履行债务的行为。
  
  3、二者的作用不同;定金一经给付,则发挥制裁违约方,补偿守约方的功能;而订金给付后,如发生一方违约,导致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收受订金的一方必须如数退还订金。
  
  4、二者适用的范围不同;定金担保方式,可以适用于各种合同;而订金只适用于金钱的给付为一方履行债务的合同中,多见于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等有名合同之中。
  
  三、押金的法律属性
  
  押金也是金钱质的一种,具体讲是质押担保的一种特殊形式。即,押金是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一定数额的金钱移交债权人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债权人可以债务人所交押金优先受偿;如债务人依约履行了债务,则其所交押金可以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押金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依据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即为合法的法律原则,应当允许当事人在经济活动中采取约定给付一定数额的押金这种担保方式。 为更明确地解释押金的法律属性,结合其与定金的法律特征的异同,简述如下:
  
  1、定金担保的是债权,不具有物权效力;而押金应属于担保物权的范畴;
  
  2、定金是法定的担保方式,而押金只是民间交易过程中习惯上采用的方式,我国法律既未明确承认也不禁止押金这种担保方式;
  
  3、定金的设定仅限于被担保合同的当事人,而押金的给付可以是主合同的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
  
  4、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而押金的数额可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其数额可以高于或者低于主合同的标的额;
  
  5、定金具有惩罚违约方的功能,而押金仅具有担保合同义务人履行合同的作用,其对违约方的制裁仅以所交的押金为限。即,给付押金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收回押金;而接受押金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并不承担双倍返还押金的义务。
  
  基于上述关于定金、订金、押金的法律属性的理解和认识,建议当事人在经济生活中根据自己的需要,合理的选择使用; 但必须明确的是:如果选择定金担保方式,则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定金合同的性质,且其约定必须符合法律关于定金限额的规定,且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约定等。
  
  其中对于订金的规定法律并没有如对定金那般给出明文条款,因此,在买卖交易时,双方一定要区分这三个词的含义和法律效应,希望上述内容能让您在签订合同引起注意,避免把定金写出订金这种错误和纠纷,一定要看清签约条款谨慎支付。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2023要约失效的几种情况
      要约失效的几种情况要约失效,即要约丧失法律拘束力。要约失效后,要约人不再受其约束,受要约人也终止了承诺的权利。要约失效后,合同即失去了成立的......


·收回土地使用权抗辩理由有哪些?
      收回土地使用权抗辩理由有哪些?在现在社会的建设中,有时候我们经常看见老房区被拆掉新修的情况,那都是收回土地使用权后才执行的,在土地使用期限......


·滥用职权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或者不版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一)客体要件......


·无证驾驶处罚
      无证驾驶处罚一、无证驾驶处罚《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所以,第十种情形——未随身......


·制作出售不安全食品的处罚是什么
      制作出售不安全食品的处罚是什么一、制作出售不安全食品的处罚有哪些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


·离婚后还要给孩子抚养费吗
      据调查表明,近年来我国整体的离婚率都是比较高的,而离婚多半都是出现在一些比较年轻的夫妻之间,此时他们的孩子尚小,即使在夫妻离婚之后仍需要继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亮点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亮点是什么自从我国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及素质教育以来,我国的国民素质得到了提升,公众的参政热情也极大的提高......


·敲诈勒索抢劫绑架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敲诈勒索抢劫绑架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一、敲诈勒索抢劫绑架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


·专利权具体包括什么内容
      专利权具体包括什么内容对于专利所有人而言,在申请被授予专利之后,则能成为专利权人,享受相应的专利权。具体如下所述:1、独占实施权:指专利权人......


·一、六安醉驾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一、六安醉驾的处罚标准是什么?六安醉驾的处罚标准主要是:1、醉酒驾驶,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吊销机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


·承包经营合同签订流程是什么?
      承包经营合同签订流程是什么?在国家经济体制改革中,一些组织和个人会承包经营国家或集体所有的财产,从中盈利。我们最常见的有农村承包经营土地合......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