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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费发放形式有哪些规定

高温费是国家依据我国国情,要求各用人单位,在夏季达到一定标准的情况下,向员工发放高温补助的一项强制性的政策。各用人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政策,同时对于员工来说,也要懂得合理维护自己的利益。高温费的发放,国家是有相关规定的。下面我们将对高温费发放形式有哪些规定为您做出详细介绍。
  
  高温费发放形式有哪些规定?
  
  一、高温津贴的制定
  
  高温费,又称高温津贴。2012年6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社部、全国总工会等部门制定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了具体的高温津贴制度。
  
  二、什么是高温津贴?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包括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包括33℃)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三、哪些人可以领高温津贴?
  
  只要用人单位安排了高温作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的劳动者都可依法享受高温津贴。
  
  露天作业比如交巡警、快递员、建筑工人、环卫工人、户外线路检测工人;室内作业如炼钢工人、机械铸造工人等都能享受到高温津贴。
  
  四、高温津贴是工资!不是福利!
  
  针对不少企业甚至劳动者存在的这一观念误区,人社部门提醒:
  
  高温津贴属于劳动报酬(工资)的组成部分,该发而不发属违法行为,最高面临1万元罚款;未足额发放的,视为拖欠或克扣工资。
  
  五、气温达37℃以上,下午暂停户外施工
  
  日最高气温达到39℃以上,当日应当停止户外露天工作;
  
  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39℃以下(不含39℃),全天户外露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12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工作;
  
  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不含37℃),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六、孕妇工作环境不能超33℃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工作及温度在33℃以上的作业场所工作。
  
  七、工作中暑致死视为工伤
  
  劳动者因在高温天气下工作引起中暑,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为职业病的,可依法申请工伤认定。
  
  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因中暑死亡或者中暑后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八、“清凉饮料”不能抵补贴
  
  除了发放高温补贴,用人单位还应当向从事露天工作和室内高温工作的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清凉饮料,但提供的清凉饮料不能抵扣高温补贴。
  
  按照《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发放高温津贴,并在工资清单中列明具体项目及数额,并应保存高温津贴的发放记录至少2年。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情况以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九、单位不发高温津贴怎么办?
  
  根据《办法》,高温津贴不是可发可不发,而是一定要发,不发高温津贴就意味着没有足额发放工资。用人单位如果不依法支付高温津贴的,劳动者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或投诉,由具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另外,劳动者还可以打12333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依法维护劳动报酬权益。
  
  我们为您做了详细介绍。可以看出高温费的发放形式,不能以其他东西代替,必须以现金的形式发放给员工。同时各地应当按照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高温费的标准,到了夏季以后,如果室外温度过高的话,用人单位应当适当的减免户外工作。同时我们提醒您,遇到单位不给自己发放高温补助的情况,是可以向劳动部门提起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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