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要离婚可以向所在地法院起诉吗
一、女方要离婚可以向所在地法院起诉吗
离婚诉讼,被告不在国内居住、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和被监禁的,可以到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离婚诉讼一般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因此女方要起诉离婚的话,应当到男方(被告)所在地的法院起诉。
但是,如果符合特殊规定的,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即可以到原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诉。
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包括: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即离婚诉讼,被告不在国内居住的,可到原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诉。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即离婚诉讼,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可到原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诉。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即离婚诉讼,只有被告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可到原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诉。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即离婚诉讼,只有被告被监禁的,可到原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诉。
二、离婚可以要求另一方赔偿吗?
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包括:
《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3)实施家庭暴力的;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此时法院的管辖原则为“原告就被告”,原则上是要向被告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要是被告不在国内居住、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和被监禁的,这些情况下可以向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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