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2.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4110110

根据司法鉴定导论司法鉴定程序怎样?

在运用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行诉讼的过程中,大多数情况下需要司法鉴定。诉讼过程中,需要有关的鉴定部门进行司法鉴定,并给出相关的专业意见,以便诉讼过程中法院根据司法鉴定结果做出相应的判决。那么,根据司法鉴定导论,司法鉴定程序怎样?下面我们就来为您解答这个问题。
  
  
  司法鉴定导论
  
  1、委托
  
  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从事委托请求事项的司法鉴定;非诉讼案件鉴定的受托从其行业规定。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2、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
  
  (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
  
  (4)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3、初次鉴定
  
  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
  
  4、补充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应当对委托人请求的事项进行审查,不属《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退回委托书。
  
  补充鉴定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指定原鉴定人进行,也可以指派其他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进行,补充鉴定文书是原鉴定文书的组成部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
  
  (1)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
  
  (2)原鉴定项目有遗漏。
  
  5、重新鉴定
  
  对重新鉴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原鉴定材料相同的材料。重新鉴定仍在原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不能由原鉴定人承办重新鉴定的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1)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进行鉴定的;
  
  (2)送鉴的材料虚假或者失实的;
  
  (3)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
  
  (4)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5)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6)原司法鉴定人因过错出具错误鉴定结论的;
  
  6、复核鉴定
  
  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进行复核鉴定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复核鉴定除需提交鉴定材料外,还应提交原司法鉴定文书。
  
  7、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
  
  司法鉴定人完成社会专业司法鉴定工作后,应当出具司法鉴定文书。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应当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要求。司法鉴定文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托人,两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
  
  8、出庭
  
  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关的要求按时出庭。司法鉴定人出庭时,应当出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依法实事求是的对鉴定结论的依据进行说明,回答与鉴定相关的问题。
  
  司法鉴定程序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当我们在诉讼过程中需要司法鉴定时,我们要在正规的司法鉴定机构做相关的鉴定,同时,我们应该根据需求提交相关的材料,以便司法鉴定机构给出公平、公正、准确的结果。司法鉴定结果的公平、公正、准确,是我们取得公平判决的重要前提。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如果开车撞到人死了拘留多久
      车祸后拘留时间计算相关内容一、无人认尸交通事故案件同样要尸检。《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检验尸体结束后,应当书面通知死者家属在......


·夫妻同时立遗嘱怎么写?
      夫妻同时立遗嘱怎么写?一、夫妻二人同时立遗嘱怎样写目前夫妻共同遗嘱,大致有三种:(1)单纯的夫妻共同遗嘱,即夫妻双方在同一个遗嘱中,指定他......


·质押和抵押具体有什么不同
      质押和抵押具体有什么不同1、提供的担保物品不同:抵押的标的通常为不动产与大型动产(如交通运输工具),质押的标的是动产为主与权力。2、占管形态不同......


·房屋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房屋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1、夫妻一方在婚前支付全部房款,将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并在婚前已经取得房屋产权证。该房产属于《婚姻法》第十八......


·妨害动植物防疫罪司法解释是什么?
      妨碍动植物防疫免疫罪作为一个刑法罪名可能不会为我们所熟知,因而这个罪名的具体内容我们也不甚了解,所以当我们犯下最是还往往不自知,即使明白了自......


·第二次结婚需要带什么材料?
      第二次结婚需要带什么材料?没有任何规定当事人离婚后,办理再婚登记的时候,必须携带离婚证,但是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


·一、广州醉驾将人撞死判多少年?
      一、广州醉驾将人撞死判多少年?醉驾撞死人属于过失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如何办理?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如何办理?一、有限责任公司名称变更(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二)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可......


·投标保证金溢缴款是什么?
      投标保证金溢缴款是什么意思一、什么是溢缴款所谓溢缴款是指信用卡客户还款时多缴的资金或存放在信用卡账户内的资金,取出溢缴款需支付一定金额的费......


·如何通过司法鉴定程序鉴定工伤
      找专长律师:刑事辩护律师????????????知识产权律师????????????土地房产律师????????????公司经营律师????????????损害赔偿律师在很多案件中,法律......


·探视孩子时间上有规定吗?
      探视孩子时间上有规定吗没有具体的规定,看两个人的协商。探望权与探视权的区别是什么探望权的定义: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