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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 骗婚的处理规定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婚姻法》将被废止。
  
  
  一、《民法典》骗婚的处理规定
  
  现行《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对因不同形态的婚姻发生的纠纷规定了不同的处理制度,即无效婚姻的宣告制度、胁迫婚姻的可撤销制度、合法婚姻的离婚制度。
  
  基于骗婚是合法婚姻的定性,在现行《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的框架内处理,只能通过离婚的途径。
  
  《民法典》人民法院准予当事人离婚的条件,即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经调解无效,才准予离婚。感情破裂标准是准予离婚的唯一标准。在骗婚案件中,欺骗者以骗取钱财为目的,与被骗人没有感情可言,也根本谈不上感情破裂。
  
  若被骗人要求返回财产的诉讼请求又如何适用法律。根据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在以下情形下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制度: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但骗婚,前两项已是既成事实,被骗人若不能为“因给付导致自己生活困难”举证,返还财产的诉讼请求就得不到支持。这显然有失公允。
  
  总之,在现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框架内对本案的骗婚进行定性时,其定性有悖于常理;处理因骗婚引起的纠纷时,很难适用到最恰当的规定,处理结果也将显失公平。
  
  二、骗婚的特点和定性
  
  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为无效婚姻。在现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中,骗婚人与被骗人的婚姻关系并非无效婚姻。
  
  所谓胁迫婚姻,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显然,骗婚关系也不属于婚姻法中可撤销的婚姻。
  
  可见,根据现行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骗婚既不属于婚姻法中的无效婚姻,也不属于婚姻法中的可撤销婚姻,因此,只能属于婚姻法中的合法婚姻。不过,这种定性有悖于常理。
  
  您对于《民法典》 骗婚的了解,应该越来越多,本文也介绍了部分的内容,骗婚的性质是非常的恶劣的,给受害者造成的损失也是不小的。有的甚至构成了诈骗行为,无论是《民法典》还是其他的法律对此都是有严格的规定,凡是触犯法律规定的,都会受到法律的惩罚的,因此,您一定要按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切莫进行骗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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