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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高温费可以不发吗?

又要到了一年一度的炎暑酷夏,广大的高温作业人员面对的挑战也越来越大。在这种情况下,我国规定了高温费的发放规定。但是,现实中仍有部分企业不发高温费。那么,在我国高温费可以不发吗?为此,我们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什么是高温费?
  高温费,又称高温津贴,主要指在高温作业以及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高温津贴。高温费,其实在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里面并没有明确提及,但是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确实存在关于劳动安全、劳动条件、劳动保护的具体规定。从这种意义上说,高温费的提法无疑符合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也越来越受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用人单位、劳动者的关注。作为劳动者来说,在具体从事高温作业以及高温天气工作期间,理应享受到高温费这种特殊岗位津贴,而作为用人单位来说,正常支付从事高温作业以及高温天气工作的劳动者高温费,不仅是依法履行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关于提供劳动安全、劳动条件、劳动保护的义务,同时也体现出用人单位在用工方面的企业文化以及人性化管理。
  高温费可以不发吗?
  一、用人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认真研究制定高温中暑应急救援预案,加强演练,加大对作业人员防暑降温和中暑急救的宣传教育工作,做好防暑降温的预防保障工作。二、用人单位应在高温天气来临前,对高温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体检。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高湿作业的员工,应调离高温、高湿作业岗位。暂不能调动岗位的,应在高温、高湿天气对其加强预防中暑保护措施。三、凡工作场所存在高温、高湿作业和夏季露天作业的用人单位,要认真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I-2002)、《职业性中暑诊断标准》(GBZ41-2002)等规定的各项防暑降温措施。四、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天气期间,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同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作业,保证安全生产,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五、用人单位要加强女职工和未成年人保护。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六、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简单来说,夏季高温费是我国制定的一项企业员工的岗位津贴,是必须要发放的。如果企业不发,职工可以向相关管理部门投诉。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您可以继续阅读下方延伸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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