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2.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劳务派遣入职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劳务派遣入职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在现实生活中,劳动者以劳务派遣的方式入职的现实也是十分常见的,这主要是由于劳务派遣对于用工单位来说不会占用正式员工的编制,派遣公司可以获得纯利润,对于劳动者来说可以获得就业机会,所以在各方都乐得其成的结果。你是否知道劳务派遣入职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入职的法律规定
  
  (一)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协议与双方的法律责任:
  
  1、劳务派遣协议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2、双方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合同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即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三)被派遣劳动者权益
  
  1、依法与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2、工资福利待遇
  
  (1)《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2)《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3、被派遣劳动者的政治权利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四)派遣单位的义务 1、雇主义务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2、对被派遣劳动者的告知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3、按月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工资、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向被派遣劳动者“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五)用工单位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2、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3、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4、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5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六)劳务派遣单位的禁止行为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七)用工单位的禁止行为 1、《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2、《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八)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共同禁止行为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用工单位与派遣公司是需要签署劳务派遣协议的,在派遣期间,劳动者不属于用工单位的正式职员,在派遣协议之中,需要约定派遣职员的派遣期限,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派遣期间不得少于两年。若派遣协议给派遣的劳动者带来损害的,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是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对于生产销售假药罪改了吗
      一、我国关于生产销售假药罪改了吗?目前并未对生产销售假药罪进行改动。1、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有什么后果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有什么后果普通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当然还是会存在特殊的情形,如诉讼时效为一年的、两年的等等。那要是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话会有怎......


·工程质量事故赔偿是怎样规定的
      工程质量事故赔偿是怎样规定的近年来,尽管国家加大了对工程质量的要求和把控,但是在现实生活当中,我们有时候仍能看到,因为工程质量而引发的一系列......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能够放弃吗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能够放弃吗一、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能够放弃吗1、从子女出生时开始,到子女达到成年年龄乃至具有独立生活能力为止,父母均承......


·产品责任纠纷谁可以管辖 ?
      产品责任纠纷谁可以管辖?一、产品责任纠纷谁可以管辖由于产品责任属于特殊侵权责任,所以,产品责任诉讼应当属于侵权行为诉讼,其诉讼中的管辖应该......


·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
      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第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


·殴打轻伤标准的赔偿是多少钱?
      殴打轻伤标准的赔偿是多少钱?殴打轻伤需赔多少暂不能确定。这是会涉及到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因伤致残的......


·事业单位工伤有待遇吗?
      事业单位工伤有待遇吗?一、事业单位工伤有待遇吗?事业单位工伤也是有正常的补偿待遇的,虽然没有将事业单位的职工纳入工伤保险的范围之内,但也......


·撞坏绿化带逃逸怎么处理
      开车撞绿化带逃逸属于交通肇事逃逸,可能会让赔偿绿化带,罚款,严重可拘留或吊销驾照。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为......


·成都农村征地补偿新标准有哪些?
      成都农村征地补偿新标准有哪些?2017成都市征地补偿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征地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欠债上门要怎么处理
      收债人做出暴力上门要债的行为,可以报警处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