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法律援助工作职责是什么?
一、民法总则规定的法律援助工作职责
(一)认真做好法律援助的接待、登记工作;(二) 认真做法法律援助的申请初步审查工作,并按法律援助的有关 规定,向当事人及法律援助知道科提出意见;(三) 认真履行法律援助职能,做好咨询、代书、上门服务等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的对象:具有长沙县常住户口、暂住证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1、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证自己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2、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服务费用。经济困难具体标准是:未达到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确定的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城镇居民,未达到政府确定的当年经济贫困线的农村居民;3、盲聋哑和未成年人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4、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刑事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5、刑事案件中外国籍或无国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指定律师辩护的;6、有关公益福利组织或政府公益项目需要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7、经审查批准获得法律援助的申请人或符合条件接受人民法院指定律师辩护人的刑事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为受援人。
二、法律援助的程序
一个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流程包括案件受理、审查、指派、承办、监督等阶段。
(1)案件的受理
公民获得法律援助的途径主要有两种,一是依法申请;二是由人民法院指定。民事、行政案件的申请,应当向负有赔偿给付义务的义务机关或义务人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刑事案件的申请,应当向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案件,由人民法院所在地或审判地的法律援助机关受理。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包括:①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②经济困难的证明;③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2)案件的审查
法律援助机构主要从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法律援助案件的范围和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与齐全三个方面进行审查审查的结果及处理的方式,包括4种情况:一是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二是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三是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四是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3)案件的指派、承办和监督 根据司法部《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暂行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一此规定:一是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人员,包括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人员(含法律援助专职律师)和其他社会组织所属人员。 二是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每年应当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办理一定数量的法 律援助案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情况将作为律师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对于那些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中心在受理后会对案件进行基本的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对主体资格的审查,对于不满足条件的会驳回其申请;对于那些提交材料不足的,责令其补交材料;对于满足申请的,援助机关会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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