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2.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双重劳动关系是否合法?

在当今社会人们为了生存都会或多或少的与其他社会人产生一种关系,一种劳动者与被劳动者的关系即雇主与劳动者的关系,劳动者付出劳动,雇主给予酬劳,这样的一种劳动关系显然是符合人情符合法律的,那么当一个劳动者与两个或多个雇主同时产生这种关系即双重劳动关系是否合法呢?下面我们就来和您简单的聊一聊。
  
  一、我国立法中未明确承认劳动者可以具有双重劳动关系
  一般认为,我国的劳动立法体系没有明确承认双重劳动关系,即一个劳动者在同一时间段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同时与另一个用人单位存在的只能是劳务关系。但是在《劳动合同法》第68~72条又规定了“非全日制用工”,这种规定在某种意义上说是允许劳动者建立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实践中劳动者如果同时与两家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一旦发生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往往据此互相推诿,试图借助法律上的漏洞来逃脱应承担的责任,这样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就难以得到保全。因此我国绝大部分劳动法专家都认为,在相关法律法规健全之前,我国不适宜承认双重劳动关系。
  二、对于现存的具有双重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要怎么维护
  
  虽然我国现阶段未承认双重劳动关系,但是司法实践中这种现象屡见不鲜。那么当前司法界对这种“特殊的关系”到底是怎么定性的呢?通常做法有两种。1、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事先签订了劳务协议,明确了各自的权利义务,那么就应当履行该协议。一旦发生纠纷,劳动者要求工资、加班工资就可以依据劳务协议处理,而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签订劳动合同(包括无固定期合同)等请求则不予支持。2、如果事先未签订劳务合同,通常将双重劳动关系中第一个劳动关系以外的关系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一旦发生纠纷,则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解决。这种做法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在发生工伤事故时,避免了因两个用人单位互相推诿而使受伤害的劳动者不能获得劳动法或社会保险法的保护。
  三、劳动者建立双重劳动关系也不要损害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有的用人单位为了维护本企业的利益在同劳动者签订合同时就明确约定,禁止劳动者与其他公司建立双重劳动关系。如果劳动者违反这种约定,用人单位则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引起损失的,还有权要求劳动者进行赔偿。因此,劳动者在已与一家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形下,再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也应慎重,既要不违反已签劳动合同的约定也要考虑到后者对前者是否造成不良影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六十九条也规定“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归根结底,劳动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在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合同双方都应该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任何违反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害的行为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特殊岗位对于劳动者双重劳动关系的限制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条是对公司中处于特殊岗位的人员行为进行限定,因为作为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高级技术等人员,所接触的大部分为公司里涉及经营战略、专利信息、商业秘密等机密性事务,往往关系到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优势,甚至企业的生死存亡。因此对这种劳动者的约束必然会相应增加。然而这种竞业限制需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事先约定,约定的内容包括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等。有些岗位还需要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之后的竞业限制做约定。这在《劳动合同法》里面也有体现,即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本条是规定对劳动者离岗后的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者的岗位性质及重要性在此期限内协商确定。这种规定是对企业权益的一种保护,因为处于这些特殊岗位的劳动者离岗之后很有可能在短时间内重操旧业,或者加盟原用人单位的竞争企业,或者自立门户成为原用人单位新的竞争对手,这将给用人单位带来难以预计的损失。?综上所述,双重劳动关系是否合法目前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中并未得到准确答案,但是也有条例是可以证明这种关系是可以存在的。毕竟在这么一个经济迅速发展的时代里许多人仅靠一份微薄的收入是保障不了一份较好的生活的。虽然没有法律明确规定,但只要是在不损害用人单位利益的前提下且自己的安全有保障的情况下,是可以允许有此类关系的存在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养植用地土地使用证的法律规定是怎么样的?
      一、养植用地土地使用证的法律规定是怎么样的?畜禽养殖要尽量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兴办规模化畜......


·遗产继承官司被告不到庭怎么办
      遗产继承官司被告不到庭怎么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被告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根......


·在我国个人起诉离婚的流程是什么?
      在我国个人起诉离婚的流程是什么?单方起诉离婚的程序包括当事人提交诉状、证据;法院决定是否受理;法院调解;调解不成开庭审理;法院判决五个阶段:(......


·征地拆迁维权应当收集哪些证据?
      征地拆迁维权应当收集哪些证据?1、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证;2、证明被拆除房屋的结构、房屋的性质(住宅、办公和或商用)、房屋的建筑面积等证据;3、当被拆......


·标的物提存债务人债权人的提存步骤有哪些
      标的物提存债务人债权人的提存步骤有哪些标的物提存债务人债权人的步骤和注意事项有哪些?一、提存的标的物有哪些提存的标的物应当是合同规定应当......


·一、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是什么?
      一、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是什么根据现行《劳动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一)双方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


·如何处理单位解除合同争议
      劳动合同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否则容易引发纠纷。发生纠纷后,如何处理单位解除合同争议呢?解......


·物流公司融资的方式有哪些
      随着网上零售的风靡,物流行业迅速发展壮大,仅在2017年上半年,一线快递公司陆续完成上市,快递领域全面进入资本时代。物流公司不仅迎来了机遇,更面......


·工程的质量问题一直是广大人名群众和国家所关心的问题
      工程的质量问题一直是广大人名群众和国家所关心的问题,因为工程的质量直接关系着千家万户的一个安全,那么对于建筑工程的质量如何判断,以及如果这个......


·强迫交易180万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构成强迫交易罪。金额180万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是具体刑期要结合涉案金额、共犯人数、强迫交易次数、造成损......


·工作中因公受伤比比皆是
      工作中因公受伤比比皆是,对此,关于递交工伤鉴定,工商鉴定之后进行赔偿,之后,受工伤者拿到赔偿金。那么,赔偿金中属于公司的一部分什么时候能够拿......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