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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受理条件有哪些?

在司法实践中,有很多案件是要求索要工伤赔偿的。对于受伤职工来说,要想的到工伤赔偿,一般需要经过工伤鉴定的程序,因为经过工伤鉴定之后方便确认受伤的程度,方便计算赔偿金。但并不是所有的受伤情况都可以请求工伤认定的,那么,工伤认定受理条件有哪些?
  
  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及时对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人提交材料完整的,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2、申请人提交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自补正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3、受理的,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一)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的;
  
  (二)工伤认定申请超过法定时效的;
  
  (三)不属于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5、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止工伤认定并向申请人出具《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在依法定程序处理劳动争议期间的;
  
  (二)需要有关部门对相应事故的结论为依据,而有关部门尚未作出结论的;
  
  (三)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导致工伤认定决定难以作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中止的情形。
  
  工伤认定中止的情形消失或申请人提供新的证据后,恢复工伤认定程序。工伤认定中止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的时限内。
  
  6、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经进一步调查核实,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终止工伤认定,并向申请人出具《工伤认定终止通知书》。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是首要前提,除此之外,还需要是在任职期间,由于从事职务有关的活动而受的伤。在申请认定时,需要准备齐全相关材料,然后交给鉴定机关,一般都是交给社保局,鉴定机关需要在限定时间内鉴定出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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