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2.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4110110

社会抚育费征收条例具体内容

为了调节自然资源的有效利用,并保护环境,我国提出了社会抚育费征收条例,条例中明确指出社会抚育费可以适当的补偿政府社会事业在公共投入中的经费,当然,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也将会进行征收社会抚育费用。而且社会抚育费是属于行政性的收费性质,是具有补偿性以及强制性的特点。
  一、社会抚育费征收对象
  1、超生的;2、符合生育政策,但未申请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而生育的;3、未到法定婚龄怀孕生育或者非婚生育、重婚生育的。
  二、统一征收标准计征设最高三倍上限
  根据2002年《办法》规定,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这意味着地方可自行制定标准。而新《条例》拟明确规定,明确了计征基本标准,并规定已生育一个子女,不符合政策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对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计征标准3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已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加重征收社会抚养费。这意味着,社会抚养费征收最高标准被限定在不高于年人均收入的3倍。
  三、统一执法区域按户籍地收入标准执行
  2002年《办法》规定,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如果发生现居住地则由现居住地按照当地标准征收。如发生在户籍所在地,则由户籍所在地按照本地标准征收。如都未发现的,则由首先发现的地方,按当地标准征收。而新《条例》则规定,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应当配合户籍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这意味着,流动人无论生育行为发生在哪里,均按户籍所在地标准征收,现居住地只是配合征收工作。
  四、撤销乡镇罚权仅县级政府可做处罚
  在2002年《办法》中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条例》规范了征收主体,限制了委托征收权限。明确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征收机关)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征收机关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开展社会抚养费征收的调查取证工作。这意味着,乡镇或街道一级不再承担征收权利,而只负责调查取证工作。
  五、征收范围缩小不合程序但不违法不罚
  《条例》明确指出,社会抚养费征收要严格依法行政,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条例》还明确界定了征收对象,缩小了征收范围。明确规定征收对象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的公民;对符合政策规定,但不符合程序规定生育的,不予征收社会抚养费。特别是明确提出,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征收程序的,社会抚养费征收行为无效。《条例》首次提出,社会抚养费征收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社会抚养费征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强调结合当事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情节,“合理”确定征收数额。
  六、增加调查环节当事人申辩禁加重罚
  在2002年《办法》中,并未就超生行为进行调查的规定。而新《条例》则在此方面增加了数款要求。其中,第十三条规定,征收机关发现公民有依法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第十四条规定,征收机关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协助调查,不得阻挠。询问应当制作笔录。调查终结,征收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征收、补充调查、撤销案件等不同的处理方式。此外,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征收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社会抚养费征收额度。综上所述,社会抚育费征收条例中的具体征收对象一般是超生的,或者是符合生育政策,但未申请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而生育的,或者是未到法定婚龄怀孕生育或者非婚生育、重婚生育的人,这一点您一定要注意,特别是现在二胎开放的政策下,一定要领取准生证。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债务人恶意拖欠债务要如何应对
      现实生活中,一些人会利用债权人放贷赚钱的心理而恶意向债权人借债,而在款项到手后又恶意欠债,或者是转移自己的财产来逃债,让债权人无计可施。对此......


·最高人民法院认定自首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
      在现代这个社会,刑事案件在我国是越来越多,您都明白的是,刑事案件经过审理之后会做出相应的判决,也就是需要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不过如果存在自首......


·法律规定什么是入户盗窃罪?
      一、法律规定什么是入户盗窃罪?入户盗窃罪就是以盗窃为目的进入他人家庭,并在家里实施盗窃,也是盗窃的一种,当然这是指没有其他构成转化犯的情况......


·短期拆借合同模板怎么写?
      短期拆借合同模板怎么写?资金拆借是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调剂借用资金的行为,目前我国的资金拆借基本上都是在同行业之间进行的。资金拆借一般都是短期......


·关于侵占罪是否是公诉案件
      按常理我们都知道国家对犯有罪行的公民处以相应的法律处罚,而在一般的刑事案件中有公诉和自诉案件,一般自诉案件都是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养殖场拆迁有补偿吗?
      养殖场拆迁有补偿吗?国家规定,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


·无性婚姻的离婚诉讼需要注意哪些
      男女在缔结了婚姻关系之后,那么双方就应当实际的履行自己作为配偶的义务,其中最重要的肯定就是要履行夫妻义务了,但实践中有的人出现了无性婚姻的情......


·合伙倒卖车船票罪既遂量刑处罚标准是什么?
      合伙倒卖车船票罪既遂量刑处罚标准是什么?一、合伙倒卖车船票罪既遂量刑处罚标准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伪造或者倒卖......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包括哪些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包括哪些一、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包括哪些1、劳动报酬权劳动报酬权是指劳动者依照劳动法律关系,履行劳动义务,由用人单位根据按......


·建筑工程尾款是什么?
      建筑工程尾款是什么?一、建筑工程尾款是什么没有具体要求,主要在于双方合同中的共同约定,如果你签的原合同上没有注明尾款比例,可以要求补充原合......


·广告合同违约责任的划分标准是怎样的
      广告合同违约责任的划分标准是怎样的一、合同违约概念合同违约是指违反合同债务的行为,亦称为合同债务不履行。这里的合同债务,既包括当事人在合同......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