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2.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4110110

侵犯名誉权的行为表现方式有哪些

侵犯名誉权的行为表现方式有哪些?名誉是对一个人的综合评价,每个人都享有名誉权,而且名誉对很多人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在实践中,大部分人对是否侵犯了名誉权并不了解,所以,我们在下文简要分析侵犯名誉权的行为表现方式有哪些?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侵犯名誉权的行为表现方式有哪些?
  
  (一)侮辱
  侮辱是指故意通过言语、文字或者行为举止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行为的主观状态应当是故意,其方式可以是言语、书面文字或者行为举止,也可以使上述集中方式的混合。《民法通则》第101条后端规定,禁止用侮辱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民通意见》第140条规定,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以书面、口头等行使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二)诽谤
  诽谤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散布有关他人的虚假事实,导致他人名誉降低或者毁损的行为。诽谤的主观状态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其方式可以是言语、书面文字或者其他任何使虚假事实散布开来的方式。《民法通则》第101条后段规定,禁止用诽谤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在文学作品中故意使用他人真实姓名,或者未写明原告的真实姓名和地址,但对人物特征的描写有明显的指向或者影射他人,小说内容存在侮辱、诽谤情节,致其名誉受到损害的,作者和出版社均可能构成对名誉权的侵犯。
  (三)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徐良诉上海文化艺术报社等侵害名誉权一案的复函》中认为,被告赵伟昌根据传闻,撰写严重失实的文章“锁甲三千元带来的震荡”和被告《上海文化艺术报》社未经核实而刊登该文,造成了不良后果,两被告的行为均已构成侵害徐良的名誉权。
  二、侵犯名誉权的认定
  1、行为人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为第三人知悉。侵权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所谓侮辱是指以语言或行为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既可以以口头方式进行,也可以以行为方式进行。其表现形式是将现有的缺陷或其他有损于人的社会评价的事实扩散、传播出去,以诋毁他人的名誉,让其蒙受耻辱,可以称之为“以事生非”。比如,说某人“是个小偷”,或“是个傻子”
  等。所谓诽谤,是指捏造和散布某些虚假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诽谤的方式有口头和文字等两种方式。其内容包括捏造和散布一切有损于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如诬蔑他人犯罪、品行不端、素质能力不高、企业形象不佳等。其特征可以称之为无中生有,“无事生非”。只有在行为人所实施的侮辱(体现为以不当的言词评价、贬低和毁损相对人的人格,不涉及“事实”的真实性问题)、诽谤(体现为披露、散布虚假事实)、披露其隐私权(体现为披露、散布法律所保护的他人私生活信息)等行为影响到社会公众对受害人的评价时,才能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作为认定毁损名誉的依据,侵权人仅仅只针对被侵权人,而未传播给第三人,并不构成法律上的公开,行为只有公开进行,向第三人散布,才能表明侵权人的行为已经产生了社会影响,被侵权人的名誉受到损害。2、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从法理上讲,对于公众人物提起的名誉侵权之诉,在主观过错方面的考察,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具有实际恶意为标准,没有实际恶意的行为,即使确实损害了公众人物的名誉,也不应认定为侵权。这种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名誉的损害,仍然积极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情节严重的,将会构成侮辱罪或诽谤罪。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名誉的损害,但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等而使损害后果发生。比如医院未经患者同意,无意中公布了患者患有淋病、梅毒、麻风病或艾滋病等病情信息,使患者名誉受到损害。无论故意或过失,只要侵权人在主观上有过错,并在客观上造成他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即属于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3、被侵害的对象应当是特定的人。所谓特定的人是指某个具体的自然人或法人。如果没有特定的人,则在法律上就不存在所谓的受害人了。但是,如果某些文学作品在描写中对特定的人进行了侮辱或诽谤,虽然使用的是代号或假名,但读者一看便可知晓其所指的对象是谁,这显然不能因其使用代号或假名而否定作者侵权。因此,如果所指定的对象是特定环境、特定条件下的具体人,即使没有指名道姓,同样可以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4、在后果上,侵权人的行为对受害人的名誉造成了较严重的损害,使受害人感觉到一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或心理负担,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创伤。必须强调的是,这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心理负担或精神上受到的折磨必须是客观实在的东西,而不是受害人主观上的一种感受。也就是说,某人的名誉仅仅指公众对其的社会评价,而不是该人对其内在价值的自我评价。因此,行为人的某些行为如果没有造成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则不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虽然人们的法律意识逐渐提高,但是还是有很多人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识。不能很好的采用法律武器维护好自己的名誉权,从而给当事人带来巨大的伤害。所以,遇到这样的问题,我们建议登录网站咨询在线专业律师,能尽快帮助到您。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公司倒闭员工补偿标准
      公司倒闭员工补偿标准社会竞争日趋激烈,公司因经营不善而倒闭的现象时有发生。倘若公司倒闭后,员工该何去何从,员工的利益能否维护,是否能得到相应......


·发现是盗窃罪可以判拘役吗?
      一、发现是盗窃罪可以判拘役吗?1、可以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


·法院强制执行欠钱不还怎么办?
      法院强制执行欠钱不还怎么办?一、法院强制执行欠钱不还怎么办?1、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就会冻结他的财产,然后把他的财产还欠的钱,发生法律效力的......


·财产所有权原始取得的方式是什么
      财产所有权原始取得的方式是什么第一、生产。这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劳动创造出新的财产进而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的方式。第二、先占。这是指民事主体......


·如何防止跨类别抢注商标?
      一、如何防止跨类别抢注商标?通过注册联合商标,企业可以有效防止自己的主商标被恶意抢注或侵权。联合商标是指商标所有者,在相同的商品上注册几个......


·商标恶意抢注但是类别不同是否违法
      商标恶意抢注但是类别不同是否违法商标恶意抢注但是类别不同是否违法是违法行为。商标被恶意抢注怎么办其一,商标异议——就初审公告的商标向......


·关于畏罪潜逃的概念是什么
      一、关于畏罪潜逃的概念是什么?畏罪潜逃,是指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以后,害怕被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制裁而逃走,逃避法律追究。按照我国目前《刑法》和《刑......


·关联企业涉税往来有哪些
      关联企业涉税往来有哪些规定?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相关企业之间独有的规定来进行,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进行其他商业......


·一、根据法律规定房租欠条还是借条?
      一、根据法律规定房租欠条还是借条?根据法律规定房租欠条,欠房租写欠条说明相关情况,是有法律效力的,如果欠款人不能及时还款,可以起诉,只要符合起......


·合同约定仲裁好还是诉讼好?
      合同约定仲裁好还是诉讼?合同约定仲裁好,因为根据我国法律当中的规定仲裁相对来说的话是比较方便的,同时约定仲裁和诉讼的,对仲裁的约定无效,双方可......


·刑事诉讼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有什么内容
      刑事诉讼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有什么内容刑事案件具体可以分为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而针对不同类型的案件,法律方面规定的审理程序也不同。由于比较常......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