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2.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先履行抗辩权有没有时效,抗辩为何权没有时效

先履行抗辩权有没有时效,抗辩为何权没有时效抗辩权对于我们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内容,如果我们去签订的合同内容对方无法履行或者是出现什么问题的话,我们都可以通过抗辩权来维护自身在合同中的权益,不过当前大多数人对抗辩权并不了解,不知道抗辩权的种类不知道抗辩权有没有诉讼的时效,那对于我们来说先履行抗辩权有没有时效限制呢?
  先履行抗辩权有没有时效
  抗辩权是形成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抗辩权是阻碍请求权的行使。诉讼时效经过抗辩权本来就是抗辩权之一,时间一过就是永远过了,当然不适用诉讼时效。当相对人提出某一请求权时,才可以提出抗辩权,相对人不提请求,也就无所谓抗辩权。
  形成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原因
  
  一、形成权的权利主体具有多重性,与诉讼时效的适用主体存在区别。
  由于形成权是依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权利,所以形成权人行使权利的目的既可以是为自己谋取权益,也可以是为自己免除或设定义务,在相应的法律关系当中既可能是权利人,也可能是义务人,呈现多重性的特点。但诉讼时效的适用则较衡一地适用于权利人对自己权益的保护制度上,其适用对象针对的仅是权利人。
  二、形成权的适用期间呈现多样性,与诉讼时效期间存在区别。
  在现行的法律制度中,形成权的行使期间多表现为除斥期间,有些特定的形成权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行使期间,有的甚至不限制期间。比如,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的撤销权、变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合同解除权人可以在双方约定的解除权行使期限内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承揽合同的定作人可随时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而诉讼时效期间的法律规定则比较严格,除了均有明确的时间届限外,当事人不得自由约定,属严格的法定期间。
  三、形成权的行使可法定可约定,而诉讼时效的适用则严格遵循法定条件。
  形成权除了在符合法定的情形或条件下可以由当事人行使之外,当事人在合同中亦可约定行使的条件,遵循缔约自由的原则,比如《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和行使期限,法律并无非常严格的限制。而诉讼时效的适用则严格遵循“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的条件,没有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存在,也就不存在诉讼时效开始计算的问题,这个标准显然与形成权的行使条件具有多样性和自由性完全不同。
  四、形成权的行使效果与诉讼时效经过效果不同。
  因为形成权多以除斥期间作为行使的期限,这个期限不仅是不能产生中止、中断、延长法律效果的不变期间,而且在该期间内如果当事人不行使形成权,则丧失形成权,在实体上即不能再享有该权利。抗辩权的内容非常广泛,我们在行使抗辩权之前首先需要对抗辩权的内容有所了解,根据自身的不同情况对抗辩权的行使进行选择,关于先履行抗辩权有没有时效的问题,其实我们直接从抗辩权的性质中就可以看出,如果抗辩权存在时效的话,很多人的权益都是无法得到保障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财务以公司名义写借条怎么写?
      财务以公司名义写借条怎么写?一、财务以公司名义写借条怎么写?财务以公司名义写的借条需要包括如下内容:1.出借人的身份信息,借款公司的名称、......


·一、交通事故中伤残鉴定法医能造假吗?
      一、交通事故中伤残鉴定法医能造假吗?不可以造假,造假构成伪证罪,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五条【伪证罪】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


·一、商标续展营业执照地址变更过会影响续展请求的审核吗?
      一、商标续展营业执照地址变更过会影响续展请求的审核吗?商标续展营业执照地址变更过会影响续展请求的审核,商标续展一般是不需要变更地址的,商标续展......


·一、交通事故赔偿的项目?
      一、交通事故赔偿的项目有哪些1、医疗费2、住院伙食补助费3、误工费4、护理费5、交通费6、住宿费7、营养费8、残疾辅助器具费9、残疾赔偿金10、被抚养人......


·遗嘱见证人要几个才合适?
      社会中有很多关于遗产纠纷的案件,遗产纠纷很大程度上是由于逝者没有订立遗嘱或者订立遗嘱不合适造成的,想要有效解决这类问题就需要提前制定有效的遗......


·使用人名做商标算侵权吗
      使用人名做商标算侵权吗《商标法》没有明确禁止将他人或名人姓名申请注册为商标,但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注册商标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所谓的......


·如何认定聚众淫乱罪 聚众淫乱罪是如何认定的
      根据法律规定,所谓的聚众淫乱罪,是指聚集众人进行集体淫乱活动的行为,具体而言,是指纠集三人以上(不论男女)群奸群宿或者进行其他淫乱活动。而且,......


·死刑适用减刑吗 减刑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我国法律中所说的减刑是指被判处一定刑罚措施的犯罪分子,如果在执行期间,符合一定的法律条件,就可以给予刑罚种类的变更,或者刑期的缩短。在司法实......


·打架打伤人怎么判?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


·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怎么办?
      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怎么办?一、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怎么办?土地使用证是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工作,促进交通事故处理执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