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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高温补助发放标准

根据法律的规定高温补贴是具有强制性的,如果企业不按规定支付高温补贴属违法行为。如果你符合高温补贴条件,而企业拒发高温补贴,则可以向当地的监察部门投诉,以维护自己的权益,以下就由我们为您介绍山西高温补助发放标准的相关问题,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山西高温补助发放标准
  
  结合山西省气象特点,每年6月、7月、8月3个月,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符合条件的在岗职工,领取高温津贴的标准是,每人每月240元。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二、谨防高温津贴发放三种误区
  
  近年来,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专项督查发现,用人单位发放高温津贴,常进入3种误区。
  
  一种情况是,用绿豆汤等实物冲抵高温津贴。
  
  比如,为符合条件的职工发放冰糖、绿豆汤等防暑降温物品,标准是每人每天10元,即每人每月300元,看起来超过240元标准了。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明确,按照规定,企业应为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提供足够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防暑降温饮料等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第二种情况是,认为职工少数时间在高温下工作,故不发高温津贴。
  
  比如,企业巡检工,大多时候在空调房里工作,只有少数时候才到高温环境中巡检。企业因此认为,公司巡检工不享受高温津贴。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明确,企业的这种做法也不对。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高温津贴。企业应从源头上降低或消除高温危害,对于生产过程中不能完全消除的高温危害,企业应当采取综合控制措施,使其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企业不能完全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 33℃以下的(不含33℃),就应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不能把高温津贴计算在最低工资标准内。
  
  省人社厅明确,对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高温津贴的,劳动者可向人社部门举报或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此外,山西省各级劳动监察机构将加大监督执法力度,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按标准发放高温津贴,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身体健康。
  
  我们可以肯定的告诉您高温补助是强制的,所以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或者企业不能采取有效措施让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都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到工资总额中。企业只有善待员工,才能留得住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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