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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放弃物保抗辩权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

保证人放弃物保抗辩权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
  保证人是为他人提供担保的人,在混合担保这一担保形式中,根据法律的规定,保证人应当先向物保提供者主张权利,如果得不到清偿才允许向其他保证人主张。但是,保证人放弃物保抗辩权法律是否允许呢?下面我们就为您总结了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保证人的物保先索抗辩权的概念
  
  在物保与人保并存的混合担保中,当事人对担保顺位无约定时,债权人直接向保证人主张承担担保责任,保证人可以债务人提供物保应先承担责任为由进行抗辩。此抗辩的物保作了限缩解释,特指债务人提供的物保,不包括第三人提供的物保。这里的保证人特指连带保证人,因为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故根据《物权法》第176条的规定,连带保证人享有物保先索抗辩权,能限制债权人进行选择,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法律对连带保证人的优待主义。
  
  二、保证人的物保先索抗辩权可约定放弃
  
  (一)物保先索抗辩权属于民事实体权利,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在债务人物保与人保共存的混合担保中,若当事人没有约定物保或人保担保范围的,基于公平理念,从保证责任补充性出发,《物权法》第176条采用优待主义,限制债权人进行选择,而赋予保证人物保先索抗辩权,即债权人只有在执行债务人物保未果或仍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的情况下,方可就剩余债权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这从性质上讲,该抗辩权属于民事实体权利,是否行使由保证人自行决定,并不妨碍当事人以意思自治排除该条款的适用。
  
  (二)一般保证人可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举重以明轻,连带保证人也可放弃物保先索抗辩权
  
  根据《担保法》第17条的规定,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但如果保证人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放弃先诉抗辩权的,则一般保证人丧失先诉抗辩权。由此可知,相比于连带保证人,法律对一般保证人承担责任的保护力度更大。基于法律能允许一般保证人放弃先诉抗辩权,根据法律解释的举重以明轻,法律同样能允许连带保证人放弃物保先索抗辩权。在放弃形式上,建议参照先诉抗辩权的放弃,以采取书面形式为妥。
  
  综上所述,保证人放弃物保抗辩权是可以得到法律支持的,但是前提是放弃物保抗辩权必须在事前就有所约定,如果是在担保物权可以行使之后才放弃的法律就不会支持这一权利。对于这方面如果还有疑问,请您咨询的律师们,他们会给您更为详细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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