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2.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4110110

什么是补强证据规则,如何进行对补强证据规则的理解?

什么是补强证据规则,如何进行对补强证据规则的理解?一、什么是补强证据规则,如何进行对补强证据规则的理解?
  补强证据(corroboration)在英文中的意思是“确证、证实、进一步的证据”,是指某一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但没有完全的证据能力,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必须有其他证据补强其证明力的情况下,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亦称“佐证”, 它不能单独证明案件事实,但可用来证明主要证据的可靠性,增强或保证主要证据的证明力,担保主要证据的真实性。
  一般而言,补强证据必须具备两个要素:
  ①不受待佐证证据的支配;
  ②证明的事实与案件有关。故可以采纳的、与案件事实相关联的、符合法定程序的,用以增强或肯定待证证据证明力的证据,就是补强证据
  那么补强证据是什么呢?
  这个问题讨论的就是证据用作补强证据的前提条件,亦即补强证据的证据资格。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在此有相似之处,都认为要成为补强证据,
  首先,要是法定的证据,要具备法定的证据资格,作为补强证据的证据同样需要具有证据的“三性”,即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其次,证据要可信,不可信的证据不可能成为补强证据,也不可能要求补强。
  再次,证据要充分,要能与其他证据相结合后认定案件的真实情况。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拒绝陈述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二、补强证据规则的适用条件
  补强证据规则,是指某一证据由于其存在证据资格或证据形式上的某些瑕疵或弱点,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必须依靠其他证据的佐证,借以证明其真实性或补强其证据价值,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补强证据规则就是一项限定证据证明力的规则,要求对特定证据进行补强,否则不能进行直接定案。
  主要适用于言词证据,具体包括口供的补强和其他证据的补强。
  1、口供的补强。只有口供,没有其他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即,口供只在有其他证据予以补强的情况下才能对被告人是否有罪发挥证明作用。
  2、其他证据的补强。
  (1)对伪证的证明;
  (2)对某些性犯罪的证明;
  (3)儿童提供的未经宣誓的证言;
  (4)共犯的证言。(共同犯罪中,根据某一共犯的证言对另一共犯定罪时,需要其他证据补强。)
  三、补强证据规则的证明标准
  在补强证据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问题上。存在两种不同的做法:第一,除口供本身之外的补强证据应能够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程度;第二,口供与其他补强证据共同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美国有的州曾经采取第一种态度,但近来普遍倾向于第二种。上述两种做法的关键区别在于应当赋予口供以多大的证明力。前者显然在事实上架空了口供,即使是被告人自愿作出的口供,也完全失去证明力,因此后者无疑是一种恰当的选择。
  将口供补强规则作为一项司法中的弹性原则,而非硬性规定,是符合证明力的判断规律的,因为证据证明力是一个事实问题,应由裁判者通过自由衡量形成心证;但是为了确保口供的真实性,并防止裁判者恣意裁断,对口供证明力的衡量施加一定的限制又成为必要。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口供补强证据之证明标准的确立,其实是一个证明力判断的自由性和法定性相互妥协的结果。我们认为,原则上应当要求口供和其他补强证据的证明作用之和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但是在实务上,应当允许针对不同类型的案件,赋予其口供以不同的证明作用。在较为严重的犯罪中,如故意杀人、抢劫等,应严格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的证明作用,要求具有比较完整的补强证据;而对于某些轻微的犯罪,则可以赋予口供以较大的证明力,仅要求一定程度的补强证据即可。至于具体标准,则需要在司法实践中去逐步形成和完善。
  补强证据规则就是特定证据的证明规则。补强证据规则的概念和适用条件是根据我国的现状和情况而制定的,并且我国法律也规定了相关的证明标准,通过补强证据规则,可以规范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提供的证据。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合同成立则为合同生效对吗
      合同成立则为合同生效对吗一、合同成立则为合同生效对吗合同成立不等于合同生效。合同成立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完成合同的签订,但是因为相关法律规......


·一、公司辞退员工奖金绩效有没有?
      一、公司辞退员工奖金绩效有没有?公司辞退员工奖金绩效一般是没有的,对于工作表现良好的职员,通告情形下单位是不舍得辞退的,故而也就不会存在会发......


·自诉案件法院拒绝受理怎么办
      自诉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


·出资人不是公司法人怎么控制公司吗?
      公司是企业的一种形式,公司包括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每个公司都有公司法人,公司法人也遵循公司法的规定,对公司有处置管理的权利。公司......


·对方起诉离婚要怎样应诉?判决离婚的条件有哪些
      生活中,提出离婚的常常是男人,男人提出离婚的理由各式各样,但并不是在所有的情况下,法官都会作出离婚判决,此时需要符合规定才行。而在男人提出离......


·非法集资行政处罚措施主要有哪些
      可能有些人难以想象,关于非法集资的这种案件当中还有一些行政处罚的性质参杂在里面,因为您都知道非法集资这在我国刑法当中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其实整......


·如果公民欠小贷会批捕吗?
      一、如果公民欠小贷会批捕吗?公民欠小贷一般不会批捕,但如果在借贷过程中使用虚假材料,骗取贷款的,可涉嫌诈骗犯罪仅仅只是民间借贷不能偿还的,属......


·无拖欠工程款承诺书范本是什么?
      无拖欠工程款承诺书范本是什么样的?发生工程款纠纷该怎么处理?拖欠工程款的行为屡见不鲜,这严重地打击了相关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为了招纳更多劳动......


·离婚后孩子抚养费标准怎样规定的
      一、离婚后孩子抚养费标准《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分,负......


·保管合同的保管人有哪些义务
      保管合同的保管人有哪些义务1、保管义务。保管人的首要义务即是保管标的物的义务。其内容包括:(1)妥善保管标的物。因保管不善导致保管物毁损灭失的,......


·哪些房产不能用于抵押?
      哪些房产不能用于抵押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