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每个地方只有一个单位吗?
一、司法鉴定权限
1、负责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履行对司法鉴定机构实施年度检验、行政处罚等职责。
2、负责组织在司法鉴定机构中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的培训、考试、考核及职业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的申报颁发。
3、司法鉴定机构必须通过司法行政机关登记、审批,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未经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审批,任何单位不得从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
二、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置条件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有关部门或机构等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
1、人员条件
司法鉴定活动属于科学实证活动,从事此项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为了促进司法鉴定队伍的建设,提高司法鉴定工作的社会准人条件,未来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人员将逐步实行资格管理,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单位应当具备一定数量的取得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至于不同类型的司法鉴定机构,其所需要的司法鉴定人员则有所不同。例如,《黑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高级职称者不少于2人,中级职称者不少于3人的社会专业鉴定组织,方有资格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活动。”《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第9条规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经市司法行政部门审查批准,设立专门司法鉴定机构,在依法核准的范围内从事鉴定活动的条件之一是“具有鉴定人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6人,其中高级职称者不得少于2人,中级以上职称者不得少于4人”。
2、设备条件
司法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有的是凭多年的工作经验积累,并不需要太多的仪器设备条件,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文书鉴定等,但更多的司法鉴定工作需要先进的技术设备。仪器设备的先进程度往往直接影响着鉴定结论的正确与否。所以,与其他类型的机构设立不同,设备条件对于司法鉴定机构更为重要。《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第9条把“具有与其鉴定范围相适应的场所、技术设备和资金”作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申请设立专门司法鉴定机构的条件之一。
3、资金条件
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必然需要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以维持司法鉴定机构的正常运转,如购买和维持设备,支付工资和报酬等。资金是司法鉴定机构流动的财产,没有、窥动财产,司法鉴定机构将无法维持生存,更无法开展鉴定业务。当然,不同类型的司法鉴定机构所需要的资金数额也有所不同,法律往往确定最低资金限额。
4、场所条件。 场所是司法鉴定机构具体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地方。场所不同于住所。住所是团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团体意思(决策)机关所在地。住所的法律意义在于:可以确定司法鉴定机构的诉讼管辖地;可以确定司法鉴定机构的受送达地;有利于确定司法鉴定机构的债务履行地;有利于确定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机关。而场所则主要是为团体的活动提供空间。
5、名称条件
名称是一个司法鉴定机构区别于其他司法鉴定机构的符号,是一个司法鉴定机构的标志。司法鉴定机构只有使用自己特定的名称从事司法鉴定活动,才能使自己的司法鉴定活动特定化,才能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目前,有关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尚无具体规范,实践中往往参照其他组织的名称管理规定进行。今后,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将实行名称预先核准制度。
6、章程条件
章程是司法鉴定机构制定的,载明司法鉴定机构组织和行为的基本规范。对于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是否需要提交章程,司法鉴定界存在着不同的认识。持否定意见的人通常认为:司法鉴定机构不同于公司,也不同于社团,其不属于人的联合,其活动往往涉及面小,一般不需要司法鉴定机构履行社会知情义务,所以不需要制定章程。 通过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置条件,可以明确的知道每个地方不止一个司法鉴定单位,有很多的单位会根据不同的情况和条件,来设置的。而每个司法鉴定单位设置的项目不同,鉴定的情况就会不同。
综上所述,关于司法鉴定每个地方只有一个单位吗这个问题,就清楚的知道,每个地方会有多个司法鉴定单位,而每个鉴定单位都不一样。但是都是属于司法局管理的社会单位,主要就是为社会公民服务的。如果想要做司法鉴定的,可以去当地的司法局具体的了解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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