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2.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应届生提前入职需要注意些什么

一、入职offer1、公司的offer是有法律效力的要约,即向应聘者发出的签订劳动合同的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的,要约不得撤消。应聘者为了实现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已经辞去了原先的职务,即已经为履行劳动合同作了准备工作。这份要约公司已经不能撤消了。如果要撤消,必须承担因此给应聘者带来的损失。2、现在一般求职者在入职前都能收到offer,包括口头、电子邮件、书面不一而足,一旦求职者收到的是书面offer并且已经注明了工资,那劳动合同就应该按照offer上注明的来签署,否则就有骗约嫌疑,求职者可以采取行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比如劳动者可以要求公司赔偿因辞职所造成的损失。但也有些应聘者忍气吞声,签署了劳动合同,那就相当于同意了对要约内容的变更,这下亏就吃大了。 对于收到纸质offer的应聘者,要注意offer上是否有有权人的签字或公司盖章。只是一张简单打印的纸,可能出现无法得到认可的情况。 如果公司的offer没有明确入职时间,建议与公司确认入职时间后再辞职。因为没有明确时间的offer在法律上是可撤消的。3、入职确定的公司 由于存在经营税收优惠差异,现在有不少公司在一个经营品牌时会设立多个实体经营机构。当求职者遇到应聘单位的名称和签署劳动合同的单位的名称不一致的情况,要仔细问清两个单位之间的关系。如果是一个系统内的单位还好,万一遇到劳务派遣,求职者则要重新考虑这份工作对自己所带来的收益了。不过,有些单位是全员劳务派遣的,遇见此类情况,求职者恐怕也没有回旋的余地,只得签署了。二、劳动合同1、劳动合同:三方协议并非劳动合同2、劳动合同的签订是证明存在劳动关系最有利的证据,也是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的最好规范.首先,您应要求用人单位及时和自己签署书面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报酬、岗位、期限、工时制等主要条款;其次,要避免在空白劳动合同上签字,否则一旦用人单位改变约定的条件并且将不利条件写入劳动合同中以后,劳动者就处于不利地位了.3、您要注意劳动合同有其最基本的构成要件,用人单位不能以签订了《就业协议书》、入职登记表等为由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试用期也有权利保障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并且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同时,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不能低于转正后的工资标准的80%,并且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间就应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您要注意维护自己试用期内的相关权利,避免成为用人单位廉价的劳动力.4、用人单位收取押金于法无据等,投递简历、置办正装等等已经成为应届毕业生们的必办事项,必要的支出无可非议,但是您在面对用人单位以各种名义收取费用的时候一定要擦亮眼睛,以免上当受骗.比如说在用人单位以招聘为名收取面试、笔试费用的时候,您要多思考一下,因为除了国家规定的可以收取费用的考试(比如国家及地方公务员考试)外,用人单位是没有权利收取所谓的考试费用的.另外,我们国家现在也已经禁止用人单位收取入职押金了,您也应该注意.5、劳动合同:提醒除了上述的几种情形以外,由于目前法律没有规范实习期用人单位和大学生之间的权利义务,因此大学生毕业前参加实习时一定要和用人单位之间签署书面的协议,自行约定相关权利义务,比如工作期间发生意外如何处理、实习报酬怎样支付等.另外,劳动关系存在人身性和财产性的双重属性,应届毕业生正式进入用人单位之后,一定要要求用人单位及时缴纳社会保险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此外,您一定要注意了解自己档案的存放单位以及是否存在存档费用和存档费用的负担情况.6、签了劳动合同也不安心。据调查结果显示,超过5成的受访者表示自己的劳动合同有缺失,缺失项最严重的是“工作内容”(工作岗位的明确)和“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包括工作时间),以及“劳动报酬”。即便是合同上明确了“劳动报酬”,但拿到手一看,也会让人傻眼。 因为现在的薪资结构非常复杂,所以求职者在面试的时候一定要询问仔细。一般来说,薪资福利分为两类,一类是货币性的,一类是非货币性的。货币性的薪资福利还分为随工资一起发放的和遇见条件发放的两种。求职者在面试谈薪时最好问清楚,所谓的“每月工资”中包括哪些内容,以免被打了“闷包”。对于薪资福利问得详细,也有利于跳槽的朋友比较现有职位与新职位之间的真实差异。从上可知,应届生提前入职时所要考虑的首先是合法性的问题,必须要符合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无论是在试用期还是正职都必须在入职前考虑清楚,该谈的薪资待遇等问题有没有谈好,需要的合同是否规范。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在线咨询的相关律师们。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侵犯肖像权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侵犯肖像权立案标准是怎样的?侵犯肖像权立案标准: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常见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


·商标权的无效情形有哪些?
      商标权的无效情形有哪些?一、商标权的无效情形有哪些?商标权无效是指商标不具备注册条件但取得注册的,依法定程序使商标权归于消灭的制度。在无......


·合同履行地起诉如何规定的
      合同履行地起诉如何规定的《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通意见》第十八、......


·名称权包含哪些权利
      依法决定自己的名称;有权使用自己的名称;依法改变自已的名称。但必须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企业法人变更名称的,还必须进行公告,否则造成他人损失应......


·知识产权局商标被抢注应该怎么维权
      知识产权局商标被抢注应该怎么维权?1、就初审公告的商标向商标局提出异议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诉讼时效是多久?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诉讼时效是多久?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施工方在催讨工程款项的过程中,建设方大多以款项拖欠多年,案件已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支......


·触犯敲诈勒索罪怎么处罚
      一、敲诈勒索罪怎么处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


·公司法竞业禁止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公司法竞业禁止的具体规定是什么其实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到现如今能够比较做到完善的自我管理,这其中最主要的一部分原因还是因为我国的公司法。除了对......


·单方面离婚需要什么条件?
      单方面离婚需要什么条件?一、单方面离婚条件1、有小三的。2、家暴的。3、赌博吸毒屡教不改的。4、分居的。《婚姻法》第32条规定,如感情......


·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权有什么规定?
      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权有什么规定?“探视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依法享有的探视子女的权利。世界上很多国家民法中都有探视权的法律......


·一、根据刑法规定重婚罪可告一人吗?
      一、根据刑法规定重婚罪可告一人吗?根据刑法规定重婚罪可告一人,因为重婚罪它是属于我们国家自诉类型的案件,一切的权利都是当事人自由选择的。重婚罪......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