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罪名司法解释是如何规定的?
2013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就是对于传销罪名的司法解释。
一、关于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的认定问题
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领导多个传销组织,单个或者多个组织中的层级已达三级以上的,可将在各个组织中发展的人数合并计算。
组织者、领导者形式上脱离原传销组织后,继续从原传销组织获取报酬或者返利的,原传销组织在其脱离后发展人员的层级数和人数,应当计算为其发展的层级数和人数。
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中,确因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的言词证据的,可以结合依法收集并查证属实的缴纳、支付费用及计酬、返利记录,视听资料,传销人员关系图,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互联网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证据,综合认定参与传销的人数、层级数等犯罪事实。
二、关于传销活动有关人员的认定和处理问题
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一)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
(二)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
(三)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
(四)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
(五)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以单位名义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对于受单位指派,仅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三、关于“骗取财物”的认定问题
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采取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或者其他欺诈手段,实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中非法获利的,应当认定为骗取财物。参与传销活动人员是否认为被骗,不影响骗取财物的认定。
四、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
对符合本意见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
(二)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六十人以上的;
(四)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关于“团队计酬”行为的处理问题
传销活动的组织者或者领导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传销活动的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是“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
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形式上采取“团队计酬”方式,但实质上属于“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传销活动,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
六、关于罪名的适用问题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同时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集资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并实施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妨害公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七、其他问题
本意见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
本意见所称“层级”和“级”,系指组织者、领导者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之间的上下线关系层次,而非组织者、领导者在传销组织中的身份等级。
对传销组织内部人数和层级数的计算,以及对组织者、领导者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人数和层级数的计算,包括组织者、领导者本人及其本层级在内。
传销罪名司法解释明确了传销活动构成的犯罪行为的认定,法律中的法条规定往往比较抽象,而司法解释的补充则对此规定作出较全面的解释,从各角度考虑,一定程度上填补了法律漏洞,对于罪名的适用提供了更详细、具体的参考。以上就是我们给您整理出来的相关内容了,如果有其他疑问,或者有相关法律问题的,可找专业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房东口头同意转租有效吗?
房东口头同意转租有效吗?口头协议也是有效,但房东很容易反悔,因此转租是否有效要看房东是否承认口头协议。根据《合自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
·继承遗产分配比例有哪几种
继承遗产分配比例有哪几种1、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的各继承人均等分配遗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一般......
·一、被开除可以成为劳动关系的认定吗?
一、被开除可以成为劳动关系的认定吗开除属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已经解除劳动关系,便没有相应的劳动关系。劳动者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办理离职手续即......
·监外执行需要什么条件才行
罪犯在判刑之后,需要实际到监狱等机构服刑,而在此期间,就有可能适用监外执行。当然,前提还是要满足规定的条件才行。那到底罪犯适用监外执行需要什......
·离婚男方净身出户不给孩子抚养费吗?
很多离婚事件都是因为男方出轨造成的,这时有的女方会要求男方净身出户,不要分割财产和子女的抚养权。这种情况在生活中也是存在的。而按照规定,父母......
·施工许可证申领条件是怎样的
施工许可证申领条件是怎样的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司法解释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现在是信息时代,做什么事情都涉及到大数据,公民信息变得越来越重要。日常生活中,侵犯公民信息的行为非常普遍,严重者会触犯刑法。我国刑法和有关司......
·购买房子要交多少税费
购买房子要交多少税费1、契税根据国家规定,房屋买卖要向国家缴纳契税,无论是商品房还是存量房的买卖都要缴纳的。住宅类房屋标准按房款总价的1%-......
·留置权产生的积极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内容
留置权产生的积极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内容留置权取得的积极要件,是留置权的取得所应具有的事实。这主要有以下几项:1、须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抢劫罪的暴力程度具体是怎么界定的
现在的犯罪一般呈现出来的都是比较隐晦和高科技的,直接以最蛮荒的抢劫方式犯罪的这种犯罪团伙已经非常少见了,而且一提到抢劫以后,大多数人都会想到......
·可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是多少时间?
可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是多少时间?提到可撤销权,我们一般会想到两方签订合同,但合同中存在一方对另一方不公平或欺骗会损害其利益的的情况。所以受害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