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上不安抗辩权的含义是什么?
对于抗辩权,可能许多人还不是特别了解。抗辩权是指可以对抗对方的请求的一种权利,我国法律中合同的三大抗辩权中就包括了不安抗辩权。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那在法律上不安抗辩权的含义是什么?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介绍。
一、在法律上不安抗辩权的含义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方合同成立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二、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不安抗辩权为双务合同的效力表现,其成立须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并且该两项债务存在对价关系。
(二)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不安抗辩权制度保护先给付义务人是有条件的,只有在后给付义务人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害及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实现时,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所谓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包括:其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
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即已经存在,先给付义务人若明知此情而仍然缔约,法律则无必要对其进行特别保护;若不知此情,则可以通过合同无效等制度解决。
(三)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四)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五)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
(六)后履行义务未提供担保。
(七)民法典68条之规定。
综上所述,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先后履行债务的合同中,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因为有证据表明对方没有能力履行义务从而行使该权利拒绝履行义务,除非对方可以提供担保以证明有履行能力,这就是不安抗辩权的含义。行使不安抗辩权有一定的条件,当事人应在这些条件都被满足的情况下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否则可能会导致合同违约等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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