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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法定代表人的义务有哪些

破产清算法定代表人的义务有哪些? 一、破产清算法定代表人的义务有哪些?
  1、财产保全义务、说明义务和提交义务。就是说,债务人应当妥善保管企业财产,未经法院许可,不得处理企业的财产、账册、文书、资料和印章等;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这里的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2、不对个别债权人清偿的义务。未经人民法院许可,债务人不得对个别债权人清偿债务,也不得以其财产设立新的担保。但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偿付的费用,如水电费、电话费等,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支付。
   二、破产清算的步骤有哪些?
  1、成立清算组。人民法院应当在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应当由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士组成;
  2、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破产企业由清算组接管,负责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清理、估价、处理、分配,代表破产企业参与民事活动,其行为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汇报工作;
  3、破产财产分配。分配破产财产,由清算组提出分配方案,在债权人会上讨论通过,报人民法院批准后由清算组具体执行;
  清算组分配破产财产前,首先应拨付清算费用, 破产财产在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以下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拖欠税款;
  (3)破产债权。
  4、清算终结。破产财产清算分配完毕,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汇报清算分配工作的情况,并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终结,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进行清偿;
  5、注销登记。企业破产,破产财产分配完毕,企业法人依法终止其民事行为能力,清算组向破产公司的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原公司登记。
  由此可见,作为公司的最高代表,法定代表人要在公司破产清算过程中积极配合清算组的工作。破产清算法定代表人的义务包括如实提供公司账册、接受清算组的询问及未经许可不可离开住所等。一般来说,法定代表人不承担法律责任,除非其在破产清算中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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