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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诉讼时效司法解释内容是什么?

租金诉讼时效司法解释内容是什么? 1、关于租金延付或拒付的时效
  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第三项规定:延付或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本案中,原告应在约定的每次支付租金的截止日期届满后一年内向被告主张权利。如第一次交纳时间为2008年10月20日前10日内,原告则应在2009年10月20日前向被告索要2008年8月11日-10月10日两个月的租金,依次类推。
  但原告在一年的诉讼时效期限内并没有向被告催要过2008年8月10日-2009年7月10日前的租金,应视为放弃索要该期间租金权利;
  另据《合同法》第227条规定:承租方逾期不交房租,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追求承租方的违约责任。原告在起诉前长达1年多的时间内,从未行使过上述权利,即使被告因种种原因未及时交纳房租。
   2、租赁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问题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力即丧失请求司法机关强制力保护其权利的法律制度。
  因租赁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因为延付或拒付租金引起的纠纷应当适用1年的诉讼时效外,其他基于租赁合同所引起的纠纷均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
  在房屋租赁关系中,租客除了要付给房东租金,还要付的一样是保证金。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时一般均要求承租人缴纳租赁保证金,以防止在承租人擅自解除租赁合同或者拖欠租金时可以有保障。但是,如果租赁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租赁保证金可以折抵拖欠租金,而承租人又起诉要求返还租赁保证金,这时作为出租人就要特别小心诉讼时效的规定了。因为承租人要求返还租赁保证金的诉讼时效是二年,而出租人要求支付欠付租金的诉讼时效仅有一年。
   3、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胜诉权的法律制度。
  依据时间的长短和适用范围的不同,诉讼时效分为普通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即为两年,而特殊诉讼时效又分为好几种情况,短期诉讼时效就是其中之一。依据《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因此,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为一年,但是对于支付租赁保证金的诉讼时效却无法律另行规定,该诉讼时效应属于普通诉讼时效为两年。
  在现实生活中,有一些承租人在欠付租金的情况下擅自离开出租房屋,以为这样子就能免去租金,可是在现在信息发达的时代,只要房东拿着租房合同,在期限内去派出所报案,租客就会收到法院的传票,所以还是按时支付房租吧。以上就是租金诉讼时效司法解释内容,您明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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