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2.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4110110

煤矿劳保用品发放标准

在煤矿工作,因其岗位的特殊性和危险性,为保障劳动工人安全作业,满足劳动工人的工作生产需要,经常需要购置必须的劳保用品,根据需要不定时发放劳保用品,在保障劳动工人的劳动安全时,也要做到节约资源,降低损耗。而根据岗位、工种的不同,劳保用品的发放时间和种类是不一样的,那么有没有一个关于煤矿劳保用品发放标准呢?下面我们就为您详细介绍。
  
  一、煤矿劳保用品发放标准
  
  1 、本规定适应于我矿在册、在岗人员。
  
  2、职工按其所从事的岗位(工种)领取劳动保护用品,职工岗位(工种)变动后劳动保护用品按新岗位(工种)标准发放。
  
  3、根据矿生产情况,在使用期限上要有所区别,不能强求统一,做到基本合理。
  
  4、因特殊情况需提高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由职工所在科室提出申请,经分管领导审核报矿长批准后可按提高后的标准发放。
  
  6、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见附表,凡未列入和新出现的工种,由企管科按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我矿局实际情况拟定标准报矿长批准。但发放标准及周期不得超过本规定中的主要工种。
  
  二、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使用管理
  
  1、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管理由企管科负责,每年应对各岗位(工种)人员名单进行核实报矿长批准。
  
  2、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必须建立健全劳动保护用品的领用、保管和发放制度,严格按规定和标准发放,不得违反规定多发或少发劳动保护用品,凡违反规定或造成其它不良影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因病、事、工伤、产假、下岗一个月以上(含一个月),一般劳保用品停发。退休、退职或离岗生产半年以上者,工作服停发或顺延,其它防护用品一律停发。
  
  4、新调入本矿员工,经过培训合格上岗后由所在单位领料员为其办理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5、所有按月发放的劳保用品上月出勤不满二十天者不发放。
  
  6、公司员工内部调动,除专用岗位防护用品外,一律不补发一般劳保用品。
  
  4、本规定执行前发放的耐用劳动保护用品,使用不足原规定年限的可继续按原规定年限使用,到期后按新规定的标准配发。
  
  5、各单位配备专人负责劳保用品的领取、发放管理,对本单位员工按岗位标准规定建立领用、发放个人台帐。每月的十号按上月的出勤情况统一办理劳保用品,不得虚开冒领,否则,每次罚领料员100元,同时追回劳保用品并报矿领导取消其领料员资格。
  
  6、各单位部门主要领导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配戴日常监管工作,如因劳动防护用品的配戴不规范或没有配戴等情况给职工造成伤害的,单位、部门主要领导负连带责任,并纳入考核。
  
  7、人力资源科、安全科、生产科、企管科定期或不定期对全矿各单位部门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及配带戴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个人使用不规范或不使用的第一次给予罚款50元/次,第二次按“三违”一次处理。
  
  三、赔偿办法
  
  1、凡属个人保管不当,丢失和损坏防护用品者一律折价赔偿(包括借用的);
  
  2、属特殊情况,损坏防护用品者根据情节,折扣赔偿费比例,但不得低于20%;
  
  3、赔偿价格按公式计价:提前领用月数/规定使用月数×现行价格= 赔偿费
  
  4、需补领的防护用品经本人申请,本单位领导审批,交赔偿费后,由本单位领料员办理。
  
  5、工作不满六个月离开矿的 按其原价从工资中扣除。
  
  四、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程序
  
  1、人力资科负责劳动保护用品的计划、报供应科交由由公司供应部门采购,企管科负责劳保用品的审批工作,供应科负责保管和发放工作。
  
  2、其他单位不得随自行采购,特殊情况,经分管领导同意,报矿领导批准方可进行自购。凭合格手续办理报销。
  
  3、防护用品的采购,按矿要求进行比价采购。 企管科要经常做市场调研,并将结果上报矿领导,经同意后方可进行采购,所采购的劳保用品必须附合有关国家规定安全标准。
  
  煤矿劳保用品发放标准根据各个煤矿的实际需要来发放,必须依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件,对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放不同的劳动保护用品,同时,职工要符合上述条件才能进行劳保用品的发放,做到有据可依,以免造成不良影响。同时,若职工违反了劳保用品管理规定,也是要受到相应处罚的。如果在工作中有新工种或者未列入煤矿劳保用品的,应该报由矿长批准。以上就是我们整理的内容。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撤销工伤认定期限的法律规定包括哪些?
      在当今这个社会,您都知道的是,工伤认定是有一定期限规定的,也就是说进行申请之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必须做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在我们的现实生活......


·无证驾驶校车超员怎么处罚?
      无证驾驶校车超员怎么处罚?现在社会上的各个学校中,校车的运营范围越来越广泛,由于其方便管理又经济实惠,受到了很多师生的青睐。但是,由于其中也不......


·隐名股东能否申请查封股权?
      隐名股东能否申请查封股权?不能申请查封股权,隐名股东并没有公司法意义上的股权、股份,不能对显名股东代持的股权、股份进行保全;但如果在执行过程中......


·人民法院办案流程
      人民法院办案流程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约定的内容发生争议纠纷的,需要通过相关的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当人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


·醉驾无事故是否开庭
      醉驾无事故是否开庭,要根据具体情况决定。醉驾有对应的判断及量刑标准,比如血液酒精浓度等于或大于80mg/100ml,即为醉驾。对于需要检察院起诉的醉驾......


·工伤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怎么写
      世事无常,有时候会发生一些我们不可预知的事情,如果在工作中不小心受了伤,需要开工伤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有哪些法律知识值得注意呢?接下来就来看一看我......


·借款合同未生效抵押权能否解除
      借款合同未生效抵押权能否解除一、借款合同未生效抵押权能否解除?借款合同未生效的情况下抵押权是可以解除的。《担保法》第五条规定,担保合同是......


·污染环境侵权责任的构成一般件是什么
      污染环境侵权责任的构成一般件是什么1、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家保护环境的规定污染环境的行为行为人须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且该行为违反国家保护环境的......


·贩毒主犯执行死刑在什么时候
      贩毒主犯执行死刑在什么时候如果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还要等待高级人民法院的审查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复核,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下达死刑执行命令,......


·危险驾驶罪可以缓刑吗
      可以,如果满足缓刑的条件就可以。危险驾驶罪缓刑条件为: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


·他项权证迟迟没办好如何查询
      房屋的他项权证如果迟迟都办不下来的话那肯定会影响到买房子的进度,因为银行现在的规定是必须要见到房屋他项权证才有可能会同意当事人的贷款申请。不......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