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2.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垄断竞争和垄断的区别有哪些

垄断竞争和垄断的区别有哪些?
  
  一、垄断竞争和垄断的区别
  
  垄断竞争(monopolistic competition)是指许多厂商生产并出售相近但不同质商品的市场现象。垄断竞争是在旧经济中常见的一个特征,同时这一特征在新经济(又称知识经济)时代表现得更为明显。
  
  垄断竞争的定义:是指有许多厂商在市场上销售近似但不完全相同的产品。垄断竞争市场的定义:是指一个市场中有许多厂商生产和销售有差别的同种产品的市场组织。企业垄断竞争是指许多厂商生产并出售相近但不同质商品的市场现象。
  
  垄断竞争与企业的垄断竞争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制度垄断竞争是外生的,而企业垄断竞争是内生的,也有外生的,甚至有些企业垄断竞争就是源于制度垄断竞争。竞争的根本目的是获取预期制度的潜在收益,促进本地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并在地区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
  
  垄断就是一家独大,微软就是垄断,垄断竞争是一个行业内只有少数的几家有绝对的优势。
  
  二、制度垄断竞争的特点
  
  就是具有垄断权利的地区(简称垄断地区)与没有垄断权利地区之间(简称非垄断地区)在制度安排上的差异。
  
  1、制度供给数量上的差异性垄断地区与非垄断地区之间最大的差异就是垄断地区可供给选择或者可供安排的制度数量远远大于非垄断地区。
  
  2、制度供给层次上的差异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核心制度只允许垄断地区创新,非垄断地区不能染指。二是有许多有制度需求的预期制度只允许垄断地区优先安排,不允许非垄断地区安排,也不允许跟进。
  
  3、制度供给权利的差异性垄断地区不仅在制度供给数量和层次的选择上有较大的权利,而且还具有非垄断地区所不具有的制度创新、制度探索、制度设计和制度收益的分配上的各种权利。
  
  4、制度供给成本上的差异性垄断地区由于可以自主的设计和安排自己所需求的各项制度,只有制度设计和安排成本,失败了可以得到中央政府的补偿或者其他的减免。而非垄断地区除了要承担本身就具有制度设计、实施成本外,还要承担制度创新的各种政治、经济风险,如果制度创新失败,不仅要承担经济失败成本,而且还要承担政治上的负面影响。
  
  5、制度供给收益上的差异性在同等的制度安排下,垄断地区因是国家允许创新地区,其制度收益基本上归本地区所有。而非垄断地区因为没有国家的允许,地区没有制度收益的分配权。因此不能完全得到制度安排的收益,但是必须承担制度可能失败的风险和成本。可见在垄断地区和非垄断地区,制度安排的成本和收益是不相同的。
  
  6、制度供给政绩上的差异性制度垄断地区和非垄断地区中央的要求不同,在垄断地区是国家授权制度创新的地区,制度创新失败与否都是成绩,而制度非垄断地区国家没有制度创新的预期,如果该类地区制度创新成功,不是一件坏事,但并不见得是一件好事。一旦失败了必然是一件坏事,可能影响该地区或者领导人在上级中的看法。
  
  制度垄断竞争与地区制度试点的区别:制度垄断竞争是一种垄断的长期状态,即部分地区具有垄断制度安排的权利是长期性的,不是短期的,只有在这种长期预期下,制度的竞争才是垄断的制度竞争。而地区制度试点是一种短期性的制度安排优先权利,但是因为时间较短,所以还不能形成垄断制度竞争,如果地区制度试点长期化则就变成了垄断制度安排。所以地区制度试点本身不是制度垄断竞争,但是地区制度试点也是垄断制度竞争的形成原因。
  
  我们在进行区分垄断竞争和垄断的时候,是可以从很多个方面来进行区分的。对于垄断竞争和垄断的区别来说,主要是体现在垄断竞争是内生的,也有外生的,但是垄断就是一家独大,一般情况下,对于垄断竞争来说,是不会出现一家独大的情况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1)、甲方(遗赠人姓名、住址等)、乙方(受赠人姓
      1)、甲方(遗赠人姓名、住址等)、乙方(受赠人姓名、住址等)情况。2)、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遗赠事宜达成如下协议:l.甲方所有的××(写明遗赠财产的基......


·听证会是什么意思 有哪些程序
      听证会是什么意思有哪些程序一、听证会是什么意思?具体来说,凡是在听证会上提出的意见,决策者必须在最后裁决中作出回应,否则相关行为可能因此而无......


·合同补充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
      很多时候,虽然当事人之间已经签订了相应的合同,但事后却发现有些比较重要的内容,在合同当中并没有体现,这对日后自身利益的保护很不利,同时也容易......


·交通事实伤残评定依据是什么?
      交通事实伤残评定依据是什么?公安机关评定伤残等级的依据:一是医院证明,二是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


·离婚诉讼未成年抚养权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离婚诉讼未成年抚养权的法律规定是什么?离婚诉讼未成年抚养权的法律规定是《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父母对......


·一、离婚财产期权属于共同财产么?
      一、离婚财产期权属于共同财产么?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所得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实物、现金和可预见的收益,可预见的收益报......


·交通违章处罚金滞纳金标准是多少
      交通违章处罚金滞纳金标准是多少交通罚款滞纳金是超过规定缴纳期限,向缴款人征收的一种带有惩罚性质的款项,超过15天不处理的,从第16天起开始收滞纳......


·车撞了对方全责怎么赔偿
      按照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方把你车撞后,对方全责的,应该由对方赔偿你因此而产生的全部损失。主要是可以要求对方赔偿你的车辆修理费,及在车辆修理期......


·办理遗嘱公证应注意哪些问题
      办理遗嘱公证应注意哪些问题1、遗嘱人应向遗嘱行为发生地或住所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遗嘱公证。2、遗嘱是遗嘱人处分自己财产和死后事务的意思表示,只能......


·在电力工程开展的过程当中可能会导致有些工人意外受伤
      在电力工程开展的过程当中可能会导致有些工人意外受伤,肯定施工单位跟职工面对这种情况第一时间选择的解决方式也是私下协商的。包括对开展电力工程的......


·诈骗案的追款要多久的追诉时效?
      诈骗案的追款要多久的追诉时效?一、诈骗案的追款要多久的追诉时效?这要看实际情况,取决于犯罪的追诉期同时和犯罪金额有直接关系;追诉时效的......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