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2.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土地使用权到了怎么办?

土地使用权到了怎么办?
  
  我国法律规定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所有权是由国家或者是集体掌有,而使用权由当事人依法申请所享有。通常我们在购买商品房的时候,除了有房屋的产权证之外,还有就是土地的使用权证,但是当我们的土地使用权到了是否有必要申请续期,可能会给您带来困惑。
  
  一、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Land Use Rights)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土地使用权是外延比较大的概念,这里的土地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权。
  
  2011年1月,一则“土地使用期满后会无偿收回”的消息引起各方关注。土地使用权与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法规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概念。土地使用权是中国土地使用制度在法律上的体现,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划拨、出让、出租、入股等。而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可分为农用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
  
  农用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用地使用权通过发包方与承包方订立承包合同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土地使用者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取得。
  
  二、土地使用权类型
  
  1、划拨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此可见,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两种基本形式。
  
  (1)、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这种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两个显著特征:
  
  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
  
  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
  
  (2)、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土地使用者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这种划拨土地使用权也有两个显著特征:
  
  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
  
  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是无偿的,也就是说无须缴纳任何费用、支付任何经济上的代价。
  
  2、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
  
  土地使用权相关书籍与土地使用者。 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有以下几个特征:
  
  (1)、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有偿的。土地使用者取得一定年限内的土地使用权应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国家凭借土地所有权取得的土地经济效益,表现为一定年期内的地租,一般以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为表现形式。
  
  (2)、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 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使用权的期限以出让年限为限。出让年限由出让合同约定,但不得超过法律限定的最高年限。
  
  (3)、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物权。土地使用权出让是以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分离为基础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实际享有对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形式有三种,即协议出让、招标出让和拍卖出让。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的行为。土地征收指国家依据公共利益的理由,强制取得民事主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为。我国土地征收的前提是为公共利益。
  
  三、土地使用权到了可申请续期
  
  (一)、《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续期的,应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这一条规定说明,土地使用年限届满时,使用者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可以申请继续使用。
  
  (二)、《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限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按照国家规定,住宅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自取得该地的土地使用权之时算起。工业用地50年;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40年。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时限是从开发商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时间开始算起。
  
  1、上面的年限指的是该地块的国有土地的使用年限,并不是房屋所有权的年限。
  
  2、国家规定,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实行国有,个人和企业可以有偿使用以及交易使用权。
  
  3、住宅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是70年,从该地块取得之日起算。而所购买的房产只要拥有合法的产权证,就是个人的私有产,只要房产还存在,个人就拥有该房产的所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1)、住宅用地(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商品房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
  
  (2)、工业用地(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工厂、工业区):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的相关规定指出了各类土地类型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一旦年限到了就意味着当事人不在继续享有对此块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却又给了当事人一种救济的权利,当事人可以依法提出申请继续享有土地使用权。对于居民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到了您不必担心,这一类的土地使用权是自动续期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法律规定哪是夫妻共同财产?
      哪是夫妻共同财产?1、生产经营收益。包括生产劳动收入、工业、服务业、信息业等行业的生产经营收入,也包括股票债权买卖收入、投资经营企业收入等。2、......


·前夫不按时给抚养费怎么办
      前夫不按时给抚养费怎么办1、如果对方确无支付能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八条和第九条的......


·(一)主体合法:
      (一)主体合法:1、主体必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根据继承法第22条以及若干意见第41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要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


·按照不同的标准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将房屋划分为不同的类型,其中就包括了公房和私房,作为私房自然允许所有人自由的进行买卖。但此时确定城市私房买卖价格就是很重要......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


·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吗
      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吗一、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吗?我国规定的担保物权就三种: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百......


·诈骗罪相关法条是怎么规定的
      我们相信有些民众其实自己也能够体会到现如今社会管理所面临的各种难度的,人类社会利益关系的多样化,财力,物力,人力的整体流动性都是诈骗案件多发......


·贪污罪的主观内容是怎样要求的
      一、贪污罪的主观内容是怎样要求的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自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贪污罪不以特定的犯罪动机为其......


·公司申请破产后债务怎么办
      公司申请破产后债务怎么办公司破产后,要成立清算组掌管公司的财产,计算公司债务,制定破产偿还方案。而公司破产,债务清偿也有一定的顺序要求。一......


·工伤九级解除劳动合同有哪些赔偿?
      工伤九级解除劳动合同有哪些赔偿?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如果本人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低于当地政府......


·女员工在哺乳期能辞退吗?
      女员工在哺乳期能辞退吗?哺乳期女职工公司能否辞退,要依具体情况而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