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受害者的举证责任是怎样的
1、损害结果的举证损害结果的发生是侵权行为成立的前提,只有侵权行为成立才能引发机动车一方是否应该承担责任的问题,损害结果的举证包括治疗的相关材料、鉴定材料、各类票据等。
1)人身受损的,提交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出院证明书、转院证明书、鉴定部门出具的法医鉴定报告、医疗费发票、伤者误工工资证明(含伤者与其单位的劳动合同、工资单、扣发工资证明)、护理人员的工资证明(含护理人员与其单位的劳动合同、工资单、扣发工资证明,没有工作单位的护理人员的收入证明)、残疾用具价格证明、供养人的基本情况证明、交通费住宿费发票等。
2)财物受损的,提交财物损失的评估报告,维修发票。
3)提供诉讼请求中具体金额的计算方法和清单。
2、因果关系举证因果关系是对损害赔偿的客观依据,也是特殊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如果仅仅有损害结果,与机动车一方无因果关系,是无法让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的。因此应举证证明机动车一方的违法行为与受害者的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
3、 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4)当事人为道路交通损害赔偿纠纷中死者亲属的,应提交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证明及继承人基本情况的证明,如公安机关出具的是死者父母子女的证明、身份证、户口本等身份证明。
5)提交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的证明及其相互关系的证明,如行驶证、驾驶证等。
6)、提供受损车辆的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的证明及互相关系的证明, 如行驶证、 驾驶证等。身份关系的举证对于因交通事故身亡的,其继承人有权利诉讼。身份关系的举证主要集中在继承人身份的确定上。
二、交通事故肇事者的举证责任
肇事一方的举证责任,主要是对抗辩事由的举证上,主要体现在以下:
1、不可抗力。
《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可抗力,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机动车一方不仅应该证明事故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而且是唯一原因,自己没有过错。
2、受害者的过错。
按照侵权行为的构成要素,主观上的过错是一个重要因素,如果机动车一方能够证明事故是受害者自己故意造成的, 机动车一方无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机动车一方应是能够免除责任的。
3、第三者的过错。
如果事故完全是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机动车一方对事故的发生无任何过错,受害者完全可以要求第三者予以赔偿。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有第三人承担责任,机动车是应该免责的。
关于交通事故受害者的举证责任,我们就为您介绍到此。现实中,要是就交通事故产生了纠纷的话,建议当事人采取诉讼方式进行处理,不过此时就需要实际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才行了。更多这方面的内容,不妨直接到我们网站的相关栏目进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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