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2.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债权转让的对外效力是怎样的

债权转让的对外效力是怎样的 一、债权转让的对外效力是怎样的
  债权转让的效力分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以下我们论述债权转让的对外效力。债权转让的对外效力发生在当事人、债务人及第三人之间。对外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债权转让应通知债务人,否则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依照《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债权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通知由原债权人即转让人作出,应以到达相对人即债务人为生效要件。在连带债务的情形中,虽然连带债务对于债权人视为同一债务,但各债务人负担各自以全部给付为内容的独立债务。因此,原债权人必须通知全体债务人。如果仅对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予以通知,则债权转让只对此人发生效力。原债权人发出的债权转让通知,一旦到达债务人,非经受让人同意,不得撤回。
   2、债务人不得再向转让人即原债权人履行债务。
  转让人与债务人因债务转让而完全脱离关系。转让人不得再向债权人请求给付债务。如果债务人仍然向原债权人履行债务,则不构成合同的履行,更不应使合同终止。如果债务人向原债权人履行,造成对受让人的损害,债务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同时因原债权人接受此种履行,已构成不当得利,受让人和债务人均可要求其返还。
   3、债务人在合同转让时享有的抗辩权并不因合同权利的转让而消灭。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八条规定:“债务人在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权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受让人既然是自转让人处承受权利,他所取得的权利自然不得大于转让人。在债权转让之后,债务人对原债权人所享有的抗辩权可以对抗受让人即新的债权人。
   4、同一债权转让数个人的,最先通知债务人或在确定时间内最先被债务人接受的转让具有优先效力。
  如果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出于善意向受让人履行,即使该债权转让是无效或因其他原因而被取消,债务人的履行仍然有效。
   5、债权转让后,债务人可以行使抵销权。
  依照《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九条的规定,当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的通知时,债务人对转让人即原债权人也享有到期债权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二、哪些债权不得进行转让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以下三类债权不得转让: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这类债权主要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如雇佣、委托、租赁等合同所生债权;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而存在的债权等。
  2、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特别约定禁止相对方转让债权的内容,该约定同其他条款一样,作为合同的内容,当然具有法律效力,因而此种债权不具有可让与性。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何种债权禁止让与,所以,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是指民法典以外的其他法律中关于债权禁止让与的规定。
  主要体现在对债务人方面。此时虽然不需要经过债务人的同意,但需要实际的通知债务人,否则的话就会导致转让行为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在转让债权的过程中,我们也要知道究竟法律中规定的哪些债权是不能进行转让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留置权起诉状范本是怎样的
      留置权起诉状范本是怎样的一、留置权起诉状的范本原告:,男,年月日出生,现住某市甲区某街道号.被告:,男,年月日出生,现住某市乙区某街道号.诉讼......


·一、北京市两限房政策是什么?
      一、北京市两限房政策是什么?两限房全称为限房价、限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也被称为“两限”商品住房。两限房指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在限制套型比例、......


·伤残司法鉴定费用标准
      伤残司法鉴定费用标准一、司法鉴定伤残鉴定伤残鉴定是司法鉴定机构来做,伤残鉴定的标准有两种,一种是人身损害的标准,一种是道路交通事故的标准,具......


·办理公司注册资本变更手续有哪些?
      办理公司注册资本变更手续有哪些?公司注册资金变更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减少注册资金,另一种是增加注册资金,以下详细介绍减少和增加注册资金的详细流......


·构成骗取贷款罪利息要还吗?
      我们在生活中经常碰到为了骗取银行贷款而故意提供伪造的文件或者虚假的证明。我们在刑法将其定义为,骗取贷款罪。在审理骗取贷款罪后,“构成骗取贷款......


·离婚后孩子抚养费能变更吗?
      离婚后孩子抚养费能变更吗对夫妻双方离婚后,子女抚养费能否变更的问题,答案是肯定的。双方离婚后,对于抚养子女的一方来说,可能会遇到来自生活中的......


·工伤的待遇有哪些
      工伤的待遇有哪些工伤的认定: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1996)规定,职工由于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而负伤......


·不给看小孩可以拒付抚养费吗?
      不给看小孩可以拒付抚养费吗?不给看小孩不可以拒付抚养费,抚养费给付是一种义务。离婚了给抚养费应当要求看孩子,是可以享受探视权的。如果在离婚时有......


·补充侦查结束后审查起诉期限是多久?
      一、补充侦查结束后审查起诉期限是多久?补充侦查后审查起诉期限一般是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酒精度含量达到多少算醉酒驾驶
      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为醉酒驾驶。醉酒驾驶,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吊销机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债权人向法院起诉有什么要注意的问题
      在现代社会中,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不少债权人在遇到债务纠纷时,都会选择通过去法院起诉的方式去解决纠纷,而诉讼也是有相关事项需要注意的。那......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