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2.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4110110

醉酒标准是怎么判定的

醉酒标准是怎么判定的
  
  公民在醉酒的状态下经常会做一些糊涂事,从而给自身造成一些不利的影响,尤其是醉酒下驾驶机动车上路,醉酒下进行犯罪等等。而公民是否属于醉酒状态需要经过严格的认定、判定才行。那到底这个醉酒标准是怎么判定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吧。
  
  一、醉酒标准是怎么判定的
  
  我国认定酒后驾车标准的起点是0.2%(即在驾驶员的血液中每100毫升的酒精含量为20毫克),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超过0.1%,则以酒醉驾车论处。相比美国为0.1%,瑞典为0.02%,德国为0.03%,日本0.05%,
  
  简而言之,酒后驾车判定标准可以归纳如下:
  
  小于0.2就不属于饮酒;
  
  大于0.2小于0.8的属于饮酒;
  
  大于0.8的就属于醉酒驾驶。
  
  这是全国交警都统一的标准。
  
  根据标准大体估算了一下:20mg/100ml大致相当于一杯啤酒;80mg/100ml,则相当于3两低度白酒或者2瓶啤酒;100mg/100ml,大致相当于半斤低度白酒或者3瓶啤酒。落实到具体的白酒酒精度数,如果人体中每百毫升血液中含到100毫克酒精,不同的酒类的量化分别是:70度白酒约50克;60度白酒约75克;50度白酒约100克;40度白酒约150克,也就是一口杯的量;日本清酒约500克;红酒约600克;啤酒约3瓶或者6个易拉罐。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中规定,驾驶人员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毫克,并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小于80毫克为饮酒后驾驶;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毫克为醉酒驾驶。
  
  二、酒后驾驶的危害有哪些
  
  (一)触觉能力降低,精神亢奋。
  
  饮酒后驾车,由于酒精的刺激和麻醉作用,人的手、脚的触觉较平时降低,往往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转向系统,并且容易兴奋,过分地自信。
  
  (二)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
  
  饮酒后,对光、声剌激反应时间延长,本能反射动作的时间也相应延长,感觉器官和运动器官如眼、手、脚之间的配合功能发生障碍,无法正确判断距离、速度。
  
  (三)视觉模糊。
  
  饮酒后可使视力暂时受损,视像不稳,辩色能力下降,因此不能发现和正确判断交通信号、标志和标线。同时饮酒后视野大大减少,视像模糊,眼睛只盯着前方目标,对处于视野的危险隐患难以发现,易发生事故。
  
  (四)心态不正常。
  
  在酒精的刺激下,驾驶人往往会过高地估计自己的能力,判断能力、分析能力、操作能力明显迟钝而引发交通事故。
  
  (五)易疲劳。 ? ?
  
  
  饮酒后由酒精的作用,80%人易出现肝留迷,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困倦、打磕睡,表现为行驶不规范、空间视觉差等疲劳驾驶的行为而引发交通事故。
  
  科学研究发现,驾驶员在没有饮酒的情况下行车,发现前方有危险情况时,从视觉感知到踩制动器的动作中间的反应时间为0.75秒,而饮酒后驾车反应时间要减慢2—3倍,同速行驶下的制动距离也要相应延长,这大在增加了出事的可能性。资料表明,人呈微醉状开车,其发生事故的可能性为没有饮酒情况下开车的16倍。所以,饮酒驾车,特别是醉酒后驾车,对道路交通安全的危害是十分严重的。
  
  从我国对醉酒驾驶的相关规定中可以知道关于醉酒标准的情况,一般公民血液中每100毫升的酒精含量为10毫克则就会认定构成醉酒。由于醉酒并不属于法定免于刑事处罚的情形之一,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要是公民实施了犯罪的话,照样还是要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以上就是我们整理的内容。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受害人有过错该怎么认定
      受害人有过错该怎么认定一、受害人有过错该怎么认定(一)什么是受害人过错?受害人过错是指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不是由于行为人的过错,而是由于受害......


·试用期辞退员工的情形包括什么
      试用期辞退员工的情形包括什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


·分公司签的合同总公司能做原告吗?
      分公司签的合同总公司能做原告吗?一、分公司签的合同总公司能做原告吗?可以以总公司名义起诉。但是,只要分公司是依法设立,并且领取了营业执照的......


·一、关于交通事故死亡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一、关于交通事故死亡的诉讼时效是多久?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应该怎样办理
      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应该怎样办理。要看具体案情,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中......


·误工费账务处理
      误工费账务处理1、无固定收入的,是指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证明或者有关证明,在交通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其收入能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包括......


·医保是累计还是连续的缴费 怎么缴费
      一、医保是累计还是连续的缴费怎么缴费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据实记载职工的缴费年......


·安防工程质量保证的体系是什么?
      安防工程质量保证的体系是什么其实在我国工程的种类是可以分为很多种的,除了一般的建筑工程水利工程以外,还有一种工程是现在越来越被您能够运用到的......


·抵押担保公证是什么?
      抵押担保公证是什么?(一)依据司法部《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办法》,申请人(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向公证机构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资......


·认缴资金后缴纳资金提前怎么办
      认缴资金后缴纳资金提前怎么办  目前注册资本制度是认缴制度,也就是说在办理营业执照的时候,工商局不需要验资报告,而且注册资本大小和注册资本......


·离婚后借条算共同债务吗
      离婚后借条算共同债务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