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2.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4110110

交通事故中人身损害诉讼主体怎么确定

发生交通事故后,其实是有很大可能会造成人员受伤的。而此时当事人之间产生纠纷的,往往也是在对伤者的赔偿上面。此时若要打官司的话,则首先就要确定交通事故中人身损害诉讼主体,那么应该怎么来确定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原告的主体资格。
  原告的主体资格在法律上规定的较为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的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根据上述的法律规定,笔者认为:二类“人”可以作为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原告。
  1、因交通事故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人”。包括:行人、乘车人、车辆驾驶人三种。上述这三种人在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后人身遭受损害的,均可作为原告起诉,主张自己的权利。
  2、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这类“人”是与受害人之间存在抚养、赡养或继承法律关系的近亲属。其单独享有被扶养人的扶养费和共同享有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解释的第28条第二款对被扶养人的定义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近亲属则包括:配偶、子女(含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父母等。实践中,享有此项赔偿的权利人均可以原告身份参与诉讼,为共同原告。这样更快更好地合理解决纠纷,避免产生累诉,减少当事人不必要的诉讼负担。
  实践中,由于发生交通事故情况的复杂性,建议受害人在侵权行为发生地(事故发生地)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二、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被告的主体资格
  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后受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责任如何承担,特别是车主的责任,没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根据民法的侵权责任原理,和解释规定赔偿义务人的定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责任应由侵权人即交通事故的责任人(车辆的驾驶人)自己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车辆所有人一般不应视为侵权人。现实生活中,由于车辆的所有权、使用权和车辆的驾驶人出车原因比较复杂,笔者简单归纳,可以作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被告的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一)一般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被告
  1、车辆所有人和驾驶人为同一人,车辆的驾驶人为被告。
  2、车辆所有人和驾驶人不是同一人,车辆驾驶人的行为又不是职务行为,车辆的驾驶人为被告。车辆驾驶人的行为如是职务行为,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车辆驾驶人所在单位是被告。
  对车辆驾驶人的行为是职务行为,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车辆驾驶人所在单位是被告的法律依据有:《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二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另在现实生活中车辆驾驶人与车辆所有人或他人之间存在雇佣关系或帮工关系,其在执行雇佣事务或帮工事务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时,雇主或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责任。依据《解释》第9条和第13条的规定,一般由雇主或被帮工人作为被告,只有当雇员和帮工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时,雇员与雇主或帮工人和被帮工人为共同被告。
  笔者认为,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实践中,应当将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驾驶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车辆所有人一并作为共同被告进行诉讼,也就避免当事人之间相互推诿责任。
   (二)特殊情况下被告的确定
  由于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所处的状况复杂多样,司法实践中,根据运行支配原则及运行利益归属原则来确定被告的主体资格。为了能更准确地确定被告,现将几种特殊情况下被告的确定分别简述归纳如下:
  1、车主将车辆挂靠在他人名下,被挂靠人从挂靠车辆的运营中取得了利益的,被挂靠人可以作为被告,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2、借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出借人对借用人作为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车辆承包、租赁经营的,发包人、出租人作为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客运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则上由客运出租车所属单位作为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5、实际车主与名义车主不一致的,根据运行支配原则及运行利益归属原则确定被告。
  6、在下列情形下买卖车辆未过户的,名义车主作为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买卖报废车辆的;2)买卖年检不合格车辆或买卖未经年检车辆的。
  7、未经机动车的所有人或保管人同意擅自驾驶的,如果该机动车的所有人或保管人存在过错的,所有人或保管人与擅自驾驶人作为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8、盗抢的车辆在被盗抢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驾驶人是被告。
  车辆被送交修理、委托保管及扣押、出质、留置期间,承修人、保管人或者扣押人、质权人、留置权人擅自驾驶车辆造成他人损害的,承修人、保管人或者扣押人、质权人、留置权人是被告。
  另,负有赔偿责任的一方死亡的,其继承人应作为被告参与诉讼,在所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三)保险公司和对交通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人的责任。
  1、保险公司的责任。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人身伤亡的,那么保险公司就应当予以赔偿。因此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可以直接将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但保险公司赔偿的各种损失不得超出了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责任限额。
  2、对交通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人的补充赔偿的责任。由于发生事故原因的复杂性,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其他对交通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人也可以成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被告,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的责任。
  其中原告的确定还是比较清晰的,主要是对被告的确定上面,一旦事故情况比较复杂的话,就分不清楚自己应该起诉谁了。这个时候,建议可以委托专业的律师来提供法律帮助。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可交换公司债券对散户来说有哪些投资价值?
      可交换公司债券对散户来说有哪些投资价值?一、什么是可交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债券全称为“可交换他公司股票的债券”,是指上市公司股份的持有者通过......


·劳动者辞职不一定就是要等到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
      劳动者辞职不一定就是要等到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其实也是可以提前辞职的,当然很多时候单位也不会太过为难。而对于辞职的劳动者来讲,这个时候也......


·欠钱不还,三年了不还怎么办
      欠钱不还,三年了不还怎么办?三年主要是针对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


·构成危险驾驶罪的行为是什么
      构成危险驾驶罪的行为是什么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


·什么时候买房子才会涉及到首付的问题呢?
      什么时候买房子才会涉及到首付的问题呢?这点应该大多数的人都比较清楚,如果是一次性支付了全款的话,自然就不会出现这样的情况,至于在按揭贷款买房的......


·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什么意思?
      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什么意思?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就是合同因相关原因导致无法履行的时间,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事由,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规定,合同......


·武汉公司法人变更都有哪些流程?
      武汉公司法人变更都有哪些流程?我国的社会经济在不断的发生着变化,我国市场上的公司也随之发生着变化。公司在进行相关事务办理时我国的法律有着较......


·私募基金托管银行有没有资质要求
      私募基金托管银行有没有资质要求私募投资基金根据其投资方向,可以分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其他私募投资基金(包括“股证券”投资的......


·一、交通事故死亡保险多长时间能赔偿金?
      一、交通事故死亡保险多长时间能赔偿金?交通事故死亡保险公司理赔的时间一般是30天。提出索赔后,保险公司如果认为需补交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应当及......


·在我国无效婚姻有离婚证吗
      民政局颁发的离婚证才是能够证明夫妻婚姻关系解除的最重要的证件,也就是说,不管是法院的判决或者是离婚协议书,都不能够证明婚姻关系已经被解除了。......


·湛江农民社会抚养费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
      在我国,为了规范约束公民的一些行为,我们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比如说,征收社会抚养费。这项政策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色彩,也是对一些不按照法......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