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2.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4110110

怎么对山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

山区路况不好比较容易发生交通事故,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划分很重要,事故责任方要赔付给对方由于发生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像是修车费误工费等等。通常是由交察来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那么山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如何规定的呢?为您解答。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包括山区道路,都是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责任划分的: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四) 不认定交通事故责任。
  公安机关并不是对每—个在道路交通中发生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故都能够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出于主、客观因素的制约,经公安机关调查不能确定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时,则对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认定其负交通事故责任。  
  对于不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适用必须严格加以限制。首先对于应当适用推之责任的案件,不能适用不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其次,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应尽一切可能收集证据,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确认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只有当确实不能确认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时,才能不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
   山区路况不好,摄像头也少,当发生事故后交通警察是按照这个山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确定双方责任的。在发生事故后千万不要慌更不要逃跑,不然不管原本是什么责任逃跑方都承担全部肇事责任,而是要保护好现场,打电话给保险公司出险并报警等待交警来处理。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购买商品房的订金能退吗?
      购买商品房的订金能退吗?一、购买商品房的订金能退吗?在未正式订立合同之前,向卖方缴纳订金,达成订立书面的合同的意向。但是之后可能自己会因为......


·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率是多少?
      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率是多少?股权最为具有财产性和转让性的特点因此就有成为质押物的功能了,在股权质押中存在着质押率,那么对于质押率您有多少的......


·公募基金公司成立条件?
      公募基金公司成立条件?在中国,成立公司,是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的,一般都是当地的市场监督局审批后即可。然而,有一类比较特殊的公司——基金公司......


·债务抵消后需要通知对方吗
      都说债务抵消后需要通知对方,但是事实上很多人或遗忘或刻意的没有这么做。在实际生活中,不乏因此受到损失的情况。那么债务抵消后需要通知对方吗,如......


·无错过方请求赔偿的情况: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
      无错过方请求赔偿的情况: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要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


·多大的小孩可以坐副驾驶
      一般不满12岁的儿童,鉴于安全性是不要坐在副驾驶的。如果儿童坐在副驾驶,路面交警看到了会及时纠正的。为了生命安全,儿童乘车时应该坐后排,低龄儿......


·承担连带责任是什么?
      承担连带责任是什么意思在债务关系中,数个债务人要是都要向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话,那么就成立连带责任。至于承担连带责任是什么意思?现在就很好理......


·高空坠物致人死亡取证的问题是怎么规定的
      高空坠物致人死亡取证的问题是怎么规定的我们先不说因为自然原因导致的高空坠物,首先,如果个人在生活当中有高空抛物的这一陋习的话,这是一种违法的......


·构成集资诈骗罪怎么量刑处罚
      我国法律规定,自然人与单位都是可以构成集资诈骗罪的,只不过对不同主体犯此罪的处罚是不同的。集资诈骗严重影响了国民经济的发展,因此我国法律规定......


·未投交强险致人死亡怎么办
      未投交强险致人死亡怎么办一、未投交强险致人死亡怎么办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


·案件中止审理的情形有哪些
      (一)、刑事诉讼法关于中止审理的规定1、自诉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应当裁定中止审理。2、起诉后被告人逃脱,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