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家属殴打医生涉嫌哪些犯罪?
一、侮辱罪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显然,行为人逼护士示众的行为是很符合侮辱罪的客观要求——公然+侮辱,而且侮辱对方也是该行为的最直接目的。
但问题在于,侮辱罪是自诉案件,即必须要由被害人自己去起诉。
而自诉案件最大的困难就在于:被害人自己很难提供充分的证据。
虽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可以公诉,并由公安机关取证,但可惜的是,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很明确的司法文件界定出什么情况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公权力恐怕也没那么容易出动。
不过这个事件闹得比较大,证据方面倒是比其他自诉案件要好,直接从网上都能找到一堆。只是,当事人既然能受着委屈站在那里,那事后有没有决心起诉也是个问题。
此外,自诉案件大多都没有明确的入罪标准,这个罪名也不例外,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情节严重”的标准,在此情况下,司法趋向于保守,通常也不会轻易入罪。
这个事件中,这种“示众”的行为当然是一种侮辱,但能不能达到“犯罪”的程度,也仍然很难说。我个人倾向于认为这种恶劣程度构成犯罪,但真要作为一个实际案件去审理,恐怕在定罪上也还是会有争议。至少需要去找同类判例来作为横向比较。
二、寻衅滋事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虽然侮辱罪是最直观的罪名,但还是偏轻了,而且定罪标准上比较含糊。这种关键时刻,寻衅滋事罪身为堂堂口袋罪之一(收紧袋口的口袋罪不是好口袋罪),就该当仁不让地站出来了。
主观上,行为人的目的是侮辱护士,这是一种情绪的宣泄,也还算符合寻衅滋事罪主观上追求精神刺激的构成要件。
而客观上就更贴切了。现场是医院门口,算公共场所吧?你看都那么多人围观了,这算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了吧?
你觉得不算?没关系,我觉得算就行了。反正没有明确的界定标准。这就是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区别——可定可不定的,公诉案件可以定,自诉案件不敢定。
另外,如果护士妹子掌握点法律知识,可以和医生一起多挨几下打,两人都轻微伤,就符合第一项“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条件了,也省得我强词夺理地说这公共场所的秩序就是混乱了,万一您很守秩序地排着方阵围观,可叫法官怎么办。
不想挨打也没关系,让对方多骂几句,骂难听点,只是最好有个神队友在旁边偷偷录音。然后我们就可以用第二项“辱骂他人情节恶劣”来入罪了,这项也是没明确标准的,口袋罪就是这点好。我猜患者家属肯定说不出“以圆润方式移动”这种委婉的骂人话。
三、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刑法修正案》三十一、将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对其他患者的就诊造成不利的影响,同时由于对医生的人身故意实施了伤害行为,那么此时就需要按照《刑法》中的规定,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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