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2.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4110110

继承土地使用权的规定有哪些?

继承土地使用权的规定有哪些?
  
  一、土地使用权继承概念
  
  土地使用权继承指公民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法有效的遗嘱取得死者生前享有的土地使用权的行为。继承人除继承土地的使用权外,其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也随之得到继承。
  
  二、土地使用权继承的法律特征
  
  土地使用权继承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①它是一种财产权,继承权的实现是土地使用权的转移;
  
  ②与特定的人身关系相联系,只有与被继承人有血亲或姻亲关系或通过遗嘱指定的人才可能成为继承人;
  
  ③土地使用权的继承权的权利主体仅仅是境内外公民。国家或法人不能享有土地使用权继承权。即使继承人实际取得土地使用权。也只是接受遗赠;
  
  ④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能继承。土地使用权法定继承按照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等原则进行土地使用权继承的一种法律制度。
  
  三、土地使用权的被继承人的范围
  
  下列人员可以为土地使用权的被继承人:
  
  1、接受国家交付的用于一年生农作物种植、用于水产养殖的农业土地的公民;
  
  2、接受国家交付的用于种植多年生农作物的土地、用于种植林木的土地、宅基地的公民、家庭户成员;
  
  3、有权使用他人依照本法典和土地法的规定向自己转移土地使用权土地的公民。
  
  四、土地使用权继承与其他财产继承的区别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继承与我国一般财产继承基本一致。完全可以适用我国《民法典》。所不同的地方在于:
  
  (1)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继承是权利继承而不是实物继承;
  
  (2)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继承是不动产的继承,因此必须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注册登记手续方能最终产生法律效力;
  
  (3)对不能分割的土地使用权,只能由两个以上的继承人所共有或由一人拥有,而不能分割成几个权利;但对未获得土地使用权的继承人,应该给予物质补偿。
  
  五、土地使用权继承与其他转让方式的区别
  
  需要指出的是,土地使用权的继承毕竟不是接反映商品关系的,因此土地使用权的继承与其他几种转让方式相比有其特殊性。与其他转让方式相比,土地使用权继承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转让的条件不同。一般说来,继承转让不受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开发程度及已开发投资额的限制。因为在一般情况下,继承转让多是由不可预料的突发事件的发生而产生的,因此继承转让的唯一条件就是继承事件的发生,也即当发生原土地使用权人死亡时,继承转让即发生。而其他转让方式则要受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开发程度限制。
  
  (2)继承转让的程序不同。继承转让一般只须经公证、登记两个阶段,不需要双方当事人协商;而其他转让方式,其所需手续、程序比较多,需要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
  
  (3)受让人不同。继承转让中的受让人是特定的个人,其范围非常有限,且为死亡者的法定亲属(配偶等);而其他转让方式中的受让人则不受此限,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成为受让人。
  
  至于继承转让的法律适用问题,我国《继承法》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中国公民的遗产,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土地使用权继承属于不动产继承,因此适用中国法律的规定。当然我国《继承法》同时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规定办理。”
  
  另外,土地使用权遗产价值达到国家征税标准时,或土地使用权必须支付其他费用时,应由继承人共同负担。
  
  通过上文可以看出,在我国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情况下是可以继承的,继承土地使用权需要依法公证并办理相应的土地登记。土地使用权是有别于动产的继承,因其以登记为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所以您在继承土地使用权时,一定要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如您对继承或者土地登记方面有具体的法律服务需求,可以委托上的专业律师给您提供专业的遗产继承及土地登记服务。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出资不实大股东刑事责任是什么?
      出资不实大股东刑事责任是什么?股东参与公司注册以及运营,后期分割公司的运营红利,一般是以出具资金对的方式进行的。也有一些股东是通过贡献知识......


·交通事故律师费用收取标准
      交通事故律师费用收取标准律师代理费各地存在差异,不同律师具体收费也有差异,具体要和律师协商确定。律师费一般根据案子涉及的金额,按当地的律师......


·交通事故轻伤的鉴定标准是什么
      在对交通事故中人身受到损害的人进行伤残鉴定的时候,也是需要具体区分轻微伤、轻伤、重伤等情况的。针对不同的情况,一方面是赔偿不同,另一方对肇事......


·国家赔偿期限两个月的内容是怎么样的?
      国家赔偿,就是国家给予受害人一定赔偿费用的一种法律规定,国家赔偿,是因为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因为一些违法行为,比如在执法过程中利用自......


·不具备法律作用
      不具备法律作用,因为驾驶人的信息交警手持设备只要深入身份证号码均可查询,支付宝保存和提供证件图片或文字信息毫无意义。按照相关法规,驾驶机动车......


·公安部刑事诉讼法讯问方面的工作规定是什么?
      公安机关侦办刑事案件的时候,如果锁定犯罪嫌疑人后,会采取强制措施防止其逃脱,并且按照规范展开讯问审讯工作。讯问必须按照程序执行,不得刑讯逼供......


·一、交通事故伤好出院后才能做伤残鉴定吗?
      一、交通事故伤好出院后才能做伤残鉴定吗?是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


·转让合同签订流程是怎样的
      转让合同签订流程是怎样的很多情况下,我国公民就是在签订合同的时候,由于当中的一些细节问题没能够及时的引起注意,导致合同签订完毕了,在履行合......


·一般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双方都会约定开发商具体交付商品房的时
      一般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双方都会约定开发商具体交付商品房的时间。而要是到了约定的时间开发商却没有按时交房的话,这无疑会对购房者的利益造成损害......


·家暴诉讼离婚程序是怎么规定的
      好像在人们眼中看来,如果是因为家暴而提起的离婚这已经算作情况非常特殊的了,不过,如果要真的注意收集我国诉讼离婚的相关案例的话,就会发现比家暴......


·挂靠或转包会使总包合同无效吗?
      挂靠或转包会使总包合同无效吗?挂靠或转包不会使总包合同无效,挂靠或转包是不得对抗总包合同。工程建设中,将施工承包合同中的部分工程,为保障这种行......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