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纠纷中各类股权纠纷
(一)因婚姻纠纷导致的股权纠纷类型
1、夫妻一方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离婚时要求分割该股权;
2、夫妻一方持股公司对N个子公司控股;
3、夫妻双方均为公司股东;
4、夫妻某一方委托第三人代为持股,一方否认股权,另一方主张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
6、夫妻一方为国内上市公司股东;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分割中规定
1、《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2、其他股东同意股权转让的证明
由谁负责征求其他股东意见,应该予以明确:
(1)如果持股配偶一方怠于将股权转让一事在公司股东大会上表决,那么法院是否应向其他股东发出书面通知,并当面征求股东意见?
(2)此种情况下,非股东配偶可否请求法院收集其它股东意见?
(3)如果因没有联系方式或下落不明等客观原因,法院通知不到公司股东的,该怎么办?股权分割还能继续下去吗?
3、待分割股权价值的确定
实践中确定股权价值的方法:
A.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估
(1)评估范围的确定;
(2)评估方法的选定;
(3)对评估结果的质疑。
B. 由法院确定价值:双方的举证责任及认定,法院的调查权
4、对分割方式不能达成一致认识,法院能否判决强行分割股权?
(1)资合性与人合性的平衡考量;
(2)在双方调解同意的情况下才能直接分割股权;
(3)法院不能强行分割股权,而只能以折价补偿的方式,不能强行判决分割。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411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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