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湖北省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整理资料,供您翻阅。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2、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非住宅房屋,偿还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偿还建筑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商品房价格结算;偿还建筑面积不足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3、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单位自管、私人住宅房屋,偿还建筑面积与原房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按偿还房土建单方造价与原房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原房成新率不足六成的,应按六成标准补足差价);超过原房建筑面积的部分,在安置标准以内的,按土建单方造价结算,多于安置标准的部分,按商品房价格结算;不足原房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原房重置价格结算。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的地段差,可予补偿。其具体补偿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因自然间不可分割,使总安置使用面积增加不超过三平方米的,按偿还房本身建筑造价结算。拆除房管部门直管住宅房屋,应以安置的建筑面积归还房屋产权。4、作价补偿,由拆迁人按原房屋建筑面积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5、拆除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应按其原性质、原规模,按城市规划安排重建偿还,或者按重置价格给予补偿,补偿款仍用于公益事业建设。6、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评估作价、成新鉴定和重置价格、新房土建单方造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核定,并依照物价变化情况按年适当调整。7、拆除出租住宅房屋,应当实行产权调换,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因拆迁而引起原租赁契约条款变更的,契约应当作相应修改。8、拆除有纠纷房屋,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县级以上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组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作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9、拆除不以建筑面积为计算单位的房屋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适当补偿。10、拆除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和未定期限已使用二年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使用不到二年的临时建筑,根据使用时间给予重置价格10%至50%补偿。11、因拆迁工作不善,使城市通信缆线、供电线路、管道设施遭受破坏的,拆迁人应承担修复责任或者补偿直接经济损失。在以上“湖北省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资料中,提供了相关的赔偿方案和计算标准。另外,补偿标准的计算跟当地经济发展情况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因此,作为“房屋拆迁补偿”的申请人,最好到当地的有关部门作一个详细的咨询和沟通,弄清楚相关程序的操作,避免因操作不当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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