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2.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4110110

二调土地使用权类型有哪些?

二调土地使用权类型有哪些? 二调土地使用权类型有哪些?
  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土地使用类型只有土地划拨和土地出让两种形式。
   1、划拨土地使用权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此可见,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两种基本形式。
  (一)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这种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两个显著特征:
  1、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
  2、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
  (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土地使用者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这种划拨土地使用权也有两个显著特征:
  1、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
  2、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是无偿的,也就是说无须缴纳任何费用、支付任何经济上的代价。
   2、出让土地使用权
  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 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有偿的。
  土地使用者取得一定年限内的土地使用权应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国家凭借土地所有权取得的土地经济效益,表现为一定年期内的地租,一般以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为表现形式。
  (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
  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使用权的期限以出让年限为限。出让年限由出让合同约定,但不得超过法律限定的年限。
  (三)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物权。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以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分离为基础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实际享有对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形式有三种,即协议出让、招标出让和拍卖出让。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的行为。土地征收指国家依据公共利益的理由,强制取得民事主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为。我国土地征收的前提是为公共利益。
  通过文中的了解我们可以知道,二调土地使用权类型分为两种形式,只要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就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取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并成为土地使用权的主体。土地使用权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所以我们应该了解土地使用权的相关内容,以便更好的维护自身使用土地的权益。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土地使用权属于无形资产吗
      土地使用权属于无形资产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确认为无形资产,但下列情况除外:(1)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


·厦门劳动仲裁程序是怎样的
      厦门劳动仲裁程序是怎样的在劳动纠纷频繁发生的地方,您一定要事先有所准备的了解相对应的劳动仲裁程序细则。劳动仲裁程序细则可并没有想象中的简单......


·恢复劳动关系有条件吗,怎么恢复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的确立对于保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作用。在一段劳动关系中,可能会发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劳动关系......


·买卖合同违约金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买卖合同违约金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买卖合同违约金的法律规定一、合同约定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的处理规范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于当事人在......


·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
      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


·公司并购的方式有哪些?
      公司并购的方式有哪些?资本运作是公司经营发展中的关键一环,很多公司通过并购的方式扩大规模,实现资本重组。那么公司并购的方式有哪些?公司并购实......


·欠钱不还家里人不管怎么办?
      欠钱不还家里人不管怎么办?一、欠钱不还家里人不管怎么办?欠钱不还家里人不管债权人与需要偿还债务的主体,可以通过协商确定债务的履行方式。也可......


·物业费交多少怎么确定?
      物业费交多少怎么确定?物业费交多少怎么确定?(一)物业管理费如何确定物业管理公司为你业主或用户提供的不同服务项目,其收费标准是有不同的。......


·严禁电动车逆向行驶,为什么?会有什么后果?
      电动车驾驶起来简单方便,又只消耗电,便宜节约,所以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外出都会骑电动车。而电动车不属于法律中的机动车范围,所以很多人在骑电动车的......


·职务侵占罪适用于民营企业吗
      职务侵占罪适用于民营企业。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


·夫妻双方共同债务共同签字就要一起偿还吗?
      夫妻双方共同债务共同签字就要一起偿还吗?一、夫妻双方共同债务共同签字就要一起偿还吗?需要一起偿还的;该司法解释明确,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