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解读主要有哪些?
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当事人自愿把劳动争议提交法定第三者处理,由其就劳动争议的事实与责任作出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判断和裁决。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必经程序,当事人如果要起诉到法院,必须先经过仲裁,否则法院将不予受理。
二、哪些劳动争议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三、发生劳动争议,由谁负责举证?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四、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谁设立?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五、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吗?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劳动争议仲裁是双方进行诉讼之前最后的解决办法,由双方当事人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并且,谁提出劳动仲裁,谁就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劳动仲裁的申请时效为一年,逾期提出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以上就是我们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解读,由于篇幅所限,解读的并不全面,您有不懂的地方,可以咨询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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