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库买卖合同公证流程是怎样的
车库买卖合同公证流程
1、买卖双方共同向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卖方需要提交如下材料:身份证、户口本、土地证、结婚证等,买方需要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等;如果一方当事人不能亲自到场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必须提交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如果交易房产是多人共有的,则卖方应为所有共有人(以及其配偶),需要全部到场。
2、公证员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如下审查:
(一)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是否与其本人一致;
(二)申请人的行为能力是否完全具有,不存在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的情形;
(三)申请人进行房屋买卖交易以及公证的意思真实是否真实自愿;
(四)申请人自己对于即将进行的交易以及公证所认识的后果是否与其行为实际产生的后果一致;
(五)买卖双方对于交易的主要条款(如交易标的、交易金额、付款方式等)认识无异议,或者至少已经基本达成一致;
(六)交易的房产所有权明确,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交易的情形;
(七)如果交易房产存在多个所有权人,则所有的产权人都与买受人达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
(八)当事人的申请符合公证管辖的规定。
3、公证员在进行完上述八项初步审查后,认为都不存在问题,符合公证受理的条件的,通知当事人填写申请表,按照规定交纳公证费用。
公证员履行告知义务,告诉当事人所提交的材料以及所有的陈述都必须是真实的,如果公证员经过调查发现有虚假材料当事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而且所交的公证费也不予退还。当事人接受的,公证处正式受理买卖双方的公证申请,启动公证程序。
4、公证员受理申请后首先重点审查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契约。对于交易房产的坐落、建筑面积、建筑年代、权属状况、交易金额、付款方式和时间、交付时且要逐向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清楚且没有任何异议,如果对于其中的任何一项持有异议的都要暂停公证程序,等当事人协商一致后再恢复。
此外,公证员还要审查买卖合同是否对于房屋的附属设施、微小瑕疵以及水、电、气、电视、电话、宽带、家电、家具、物业、户口、税费承担、面积误差约定、风险转移等有关相对次要但也容易引起纠纷的事项作出明确的约定,如果约定不明确的公证员要提示买卖双方,并在公证谈话笔录内注明。
房屋买卖合同内容复杂,而且不仅仅是房产的买卖,涉及到很多附随义务,法律术语也多,一般当事人可能难于理解。而现在房产管理部门提供的是制式合同,留给当事人制作的空间很小,实践中不很规范,而且不能适应不同当事人的需要,千变万化的交易情形只使用同一种合不少当事人进行车库交易时会签定两种合同:交房产部门一份,自己又签定了另一份合同。对此我们要求申请车库公证的当事人只能签定同一份合同,而且只能以公证处公证过的合同为准。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公证员可以为当事人完善或者重新起草房屋买卖合同。
5、公证员根据买卖双方的实际情况以及买卖合同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的要求分别与买卖双方谈话并且制作谈话笔录。
6、公证员对交易的各个相关环节进行调查。如:
(一)核查卖方的身份是否是真正的房主;
(二)卖方的婚姻状况,如果卖方已婚则要求其配偶到场并书面表示同意卖方出售上述房产;
(三)是否所有的共有人及其配偶都已经到场并且同意出售;
(四)卖方提交的房产证和土地证是否属实,如有需要应当到房产部门查档或者到房屋现场考察;
(五)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是以何种方式取得的,是否存在禁止买卖的情形;
(六)如果土地使用权是划拨取得的,应当补交土地出让金,对土地出让金是否作了明确的约定;
(七)房产是否存在被抵押的情形,如果已经被抵押是否已经征得抵押权人的同意;
(八)是否存在被出租的情形,如果已经被出租是否承租人已经放弃了优先购买权;
(九)房产是否存在快被拆迁得风险,如果存在对此是否买方已经认识到;
(十)双方约定的付款方式和产权过户方式是否存在对于一方具有相当大的风险而该方当事人却没有发现的情形;
(十一)当事人对于合同条款的约定是否存在与现行法律法规相违背的地方等。
公证员如果到登记机关查询登记档案应当现场制作查档记录,对房屋现场考察的也应当制作现场笔录,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使用拍照、摄像等一些辅助手段。
7、公证员出具房屋买卖合同公证书。出具公证书必须符合下例要求:对交的各个环节都调查核实后,发现买卖双方提供的材料和交易意图都是真实的;至少对于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都是约定明确、具体的;对于那些可能带给一方当事人不利的条款经过公证员提示后当事人仍然坚持接受的。
公证员出具公证书后提示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生效后三十天内凭借公证书到房产部门办理权属变更手续,房屋权利转移的时间是房产部门准予变更登记的时间,而不是房屋实际交付的时间。
现实生活中,对于车库买卖合同公证不是法律强制的,而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的。既然选择公证,自然有其存在的价值。况且公证也不是随俗便便就可以的,首先需要当事人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如果经审核符合规定的条件,那么,当事人就可以携带所需的资料,进行公证办理。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学校侵权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学校侵权的法律责任有哪些?一、学校侵权的法律责任有哪些?学校承担责任的基础为学校未尽到相应安全保障义务。《民法典》、《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
·集资诈骗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在我们的生活中,我们的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制约,尤其是一些经济行为。比如说,非法集资就是一种违反法律的经济行为,所以我们应该积极抵制这种行为,......
·刑事案件几审终审
?一、刑事案件几审终审一般而言,一审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判决、裁定,如果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上诉,而人民检察院也......
·转让土地使用权交什么材料?
转让土地使用权交什么材料?现代社会,很多人想要拥有土地的使用权,这样就可以利用土地进行一些经营活动,同时也有一部分人觉得土地对自己来说没有什......
·法律规定的重婚罪判的是谁?
一、法律规定的重婚罪判的是谁?“小三”也会被判重婚罪吗?重婚行为是严重危及家庭稳定、危害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合法权益的行为,因此法律保护合法......
·国有土地使用证如何过户
国有土地使用证如何过户国家通过划拨和出让的方式将土地使用权下放给纳税人,纳税人虽无土地所有权,但是其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就过户。国有土地使用证......
·肖像权与名誉权的区别有哪些
肖像权与名誉权的区别有哪些肖像权与名誉权有一定的联系,但是却是两个不同主体的区别。前者的主体为自然人的肖像,而后者则是自然人。名誉权与肖像权......
·一、醉驾被判拘役可以适用缓刑吗
一、醉驾被判拘役可以适用缓刑吗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十一、将刑法第七十二条修改为:“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浙江省关于聚众斗殴罪解释是什么呢?
我相信您常常在生活中看到有人在公共场合打架,这种行为一般被我们称为聚众斗殴。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下符合立案标准,是要接受法律的惩罚......
·对于公司有权辞退员工吗?
对于公司有权辞退员工吗?公司有权利开除员工吗什么情况下可以开除。在员工触犯公司条规的时候,公司是有权利开除该员工的。在试用期期间被证明不符合......
·一、劳动合同违反试用期怎么赔偿金?
一、劳动合同违反试用期怎么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