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2.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怎么约定

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怎么约定
  
  一、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怎么约定
  
  当事人协商决定:出现了合同争议后,将合同争议交由某一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双方当事人这样的合同约定就是仲裁条款。仲裁条款的约定目的在于,合同如发生争议,将合同争议交由约定的仲裁委员会来裁决,排除了人民法院对该案件的管辖权。
  
  实务中约定仲裁条款,多是由于看重仲裁一裁终局,周期较短,或是对司法裁判没有信心而特别约定进行仲裁。仲裁的费用,并不低,在我国现在的情况下,也不见得效率高。
  
  法律对仲裁条款的约定是非常严格的,实务中约定无效的情况非常常见。常有约定“如双方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这显然是无效的。仲裁协议,核心的是要选定,特定的欲进行仲裁的仲裁机构。
  
  二、如何申请仲裁解决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发生后,如果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纠纷发生前、后通过协商订有仲裁协议,任何签约的一方当事人都可以作为申请人请求约定的仲裁委员会裁决他们之间的合同争议。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结合国内的和涉外的仲裁实践,当事人遵循如下的条件和程序:
  
  (1)只有在具备如下三个法定条件的前提下,当事人方可申请仲裁:
  
  1,有仲裁协议。即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原来有进行仲裁解决合同争议的合意,仲裁协议是当事人申请时最主要的根据,也是仲裁机构得以行使仲裁权的权力渊源。
  
  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下列纠纷不能仲裁: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此外,当事人应尽量在仲裁时效内提出申请。但由于仲裁时效类似于诉讼时效,也有个中断、中止、延长以及如何计算的问题,从而需在仲裁委员会受理后经审查作出认定。所以原则上仲裁时效不是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法定条件之一,不影响当事人作为仲裁申请人的资格。
  
  (2)提交仲裁申请书。此为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形式要件,所谓仲裁申请书是合同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即申请人,在符合仲裁申请的法定条件下,将已发生的合同争议正式提交仲裁委员会的一种仲裁文书。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①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这时原当事人是指基于合同而发生权利义务之争,在争议发生前或后以自己的名义订立仲裁协议从而进行仲裁。并受仲裁裁决约束的利害关系人,如果是委托律师和法定代理人以外的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②仲裁请求和所根据事实、理由。这一点要求的具体内容与前面仲裁申请的条件基本相同。
  
  ③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我国《仲裁法》第43条第1款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因此申请人举证是法定的责任,否则,有可能在仲裁庭也无法收集到时,承担不利于己的或其主张与请求不能成立的危险。
  
  因此申请人应尽可能举出有利于己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据,而且不得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否则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基于此的仲裁裁决。
  
  ④所申请的仲裁委员会的名称。
  
  ⑤申请仲裁的年月日。
  
  ⑥申请人的签名、盖章。
  
  应当注意的是,当事人提交仲裁申请书时,应当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和组成仲裁庭的仲裁员人数,提交副本。
  
  (3)在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申请人应当选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指定一名仲裁员,只有选定了仲裁员才能组成仲裁庭来审理裁决案件,因为仲裁庭不同于审判组织,它是临时的,一次性而非固定常设的机构,所以申请人有必要而且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提供的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一名自己认为公正的并且与该争议合同性质有关的专业人士和法律专家作为仲裁员。当然,如果申请人不熟悉时,也可以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代为指定一名仲裁员。如果申请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选定仲裁员的,仲裁委员会主任可以直接指定,以利于仲裁程序的及时进行。
  
  (4)申请人预交仲裁规则(该约定是仲裁委员会制定的)规定的仲裁费。
  
  以上四个程序步骤是申请人必须完成的、只有这样。才能构成一个有效的仲裁申请,至于其中的细节或者需要充实之处,由申请人自行决定。
  
  仲裁是有效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之一,其程序虽不简单但也不复杂。合同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双方通过自行协商解决不了,行政机关又调解不成,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求得纠纷的解决,合同当事人就只能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此过程中,如果您遇到了困难,不妨咨询相关的合同纠纷专家律师。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与代书遗嘱有关法律规定是什么?
      与代书遗嘱有关法律规定是什么一、与代书遗嘱有关法律规定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


·一年多后妻子能申请离婚吗?
      一年多后妻子能申请离婚吗?《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高空坠物的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高空坠物的法律责任规定是怎样的在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中,“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并不是对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的推定,而是对于高空坠物的......


·家庭暴力、虐待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家庭暴力、虐待的认定标准是什么?一、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虐待行为。它包括对配偶(前夫、前妻、同居人或男女朋友......


·房产证没下来在中介卖合法吗?
      房产证没下来在中介卖合法吗?不合法的,从国家法律政策来讲,没有产权证的房产是不允许交易的。因为我国规定,房产买卖以办理权属转移登记(也就是所谓......


·外遇离婚财产怎么分割?
      外遇离婚财产怎么分割?外遇离婚财产怎么分配?因一方有外遇导致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


·90万起诉标的的一审诉讼费如何算?
      90万起诉标的的一审诉讼费如何算?一、90万起诉标的的一审诉讼费如何算?90万起诉标的的一审诉讼费为9000元,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


·签订合同的目的是什么?
      签订合同的目的是什么签订合同的目的是什么(一)、对合同的其他具体条款进行补充完善1、对合同具体条款约定不明确的完善。合同目的反映当事人的订约意......


·导致专利权终止的法律事由是什么?
      导致专利权终止的法律事由是什么一、导致专利权终止的法律事由是什么1、专利权期满终止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


·非上市公司债券挂牌转让是什么意思?
      非上市公司债券挂牌转让是什么意思?下面律图小编就为您详细介绍。一、公司债券挂牌转让是什么意思?债券转让,又称债券让与或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债券......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办理如何进行?
      土地作为一种比较特殊和敏感的话题,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比较少的出现。农村土地作为一种农村的集体财产,是属于集体成员的每一个人的资产的。那农村集......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