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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师虐童刑法修正案九是怎么说的?

我们在新闻报道中,不时会看到一些幼儿园老师虐待儿童的新闻。这种行为是非常可恶的,受到全社会的指责。之前,关于幼师虐待儿童方面并没有法律规定,在最新的《刑法修订案(九)》中,对情节严重的此类行为作出了入刑的规定。那么幼师虐童刑法修正案九是怎么规定的?下面请看的我们带来的分析。
  
   一、幼师虐童属于犯罪行为么?
  1、幼师虐待幼儿违法。
  2、2015年11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了教师虐待儿童将受到刑法的惩处。
  3、《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将原刑法中界定虐待罪的主体是家庭成员扩展为“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
  修正案还强化了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的职责,“针对单位犯罪的,不仅要判处罚金,而且要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4、此外,《治安管理处罚法》中适合虐童案的是第四十三条所规定的:“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另《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二、如何解读刑法修正案九关于幼师虐童的规定?
  虐待罪在修正前只适用家庭内部,《刑法修正案(九)》对虐待罪的修改后,适用于所有具有看护责任的人。即实施虐待的人即使与被虐待者没有家庭关系,但是只要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实施虐待行为的就可以构成修改后的虐待罪。
  这种对于犯罪主体的扩大,更加适应当今社会的发展现状。随着人口流动和工作节奏的加快,亲人往往将照顾年幼子女、年迈父母的事情交付给相应的护理人员及护理机构。其中包括幼儿园教师及工作人员、社会疗养机构(疗养院、敬老院)等人员和机构。这些人员和机构在负责看护人员的日常起居等事项时就具有了《刑法》虐待罪中要求的“监护、看护职责”满足了虐待罪的主体构成要件,当实施相应的虐待行为,情节严重的,就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扩大虐待罪犯罪主体范围是本次虐待罪修改的最大之处,此次修改将大量的原先难以处理的行为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之内。
  由此可见,《刑法修订案(九)》对儿童的看护监护范围进行了扩大,虐待罪适用于所以监护人,这也是说幼师对儿童有虐待行为时,情节严重者会触犯刑法,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上是我们关于幼师虐童刑法修正案九方面的解读,如果您平日中遇到此类情况,要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孩子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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