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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行贿的方式有几种

就行贿而言,根据实施的主体不同,可以分为个人行贿与单位行贿,对此我国《刑法》中也规定了不同的罪名,即行贿罪与单位行贿罪。那具体说到单位行贿罪,您知道法律中规定的单位行贿的方式有几种吗?下面,就让我们为你做分析解答。
  
   一、单位行贿的方式有几种
  (1)经单位研究决定的由有关人员实施的行贿行为;
  (2)经单位主管人员批准,由有关人员实施的行贿行为;
  (3)单位主管人员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实施的行贿行为。
  需要指出的是,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行贿行为的违法所得必须归单位所有,如果归个人所有,应以自然人的行贿罪论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3条分别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单位行贿的对象有哪些
  单位行贿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单位行贿罪的犯罪对象能否包括国有单位,对此问题,本罪的犯罪对象既包括国家工作人员,也包括国有单位,其理由是定义单位行贿罪的《刑法》第393条将此罪规定为两种情形,其前一种情形“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中的行贿对象未指明是国有单位或国家工作人员,故将二者全部包括进去。认为,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单位行贿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理由是:研究一种具体犯罪的概念及其构成,不能仅根据《刑法》的一、二条法律条文来考究,而应结合同一类犯罪甚至整部《刑法》加以分析,就行贿这类犯罪行为而言,在刑法第八章《贪污贿赂罪》中规定了四种行为:
  (1)自然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行贿;
  (2)自然人对国有单位的行贿;
  (3)单位对国有单位的行贿;
  (4)单位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行贿。而“两高”分别就《刑法》的罪名的确定问题的有关司法解释,都将第一种情形,即自然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行贿犯罪确定为“行贿罪”;对第二、三种情形,即自然人或单位对国有单位的行贿犯罪定义为“对单位行贿罪”;而对第四种情形,即单位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行贿犯罪规定为“单位行贿罪”。若将单位也列为“单位行贿罪”的犯罪对象,势必造成“单位行贿罪”和“对单位行贿罪”这两种犯罪在犯罪对象上相互包容,这是不符合逻辑的。
  单位行贿罪很显然只能由单位构成,而要是自然人实施了相关行贿行为的话,那么只能构成行贿罪。具体说到单位行贿的方式上,我们在上文中为您总结了三种,您可以具体了解一下。至于法律中规定该如何对此罪进行处罚,你可以到我们网站进行深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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