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诉讼的案例中体现的裁判规则是什么?
2、次债务的代物清偿约定未履行,不影响代位权行使。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存在以代物清偿方式清偿债务的约定,若次债务人未实际履行,则次债务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原金钱债务并未消灭,债权人仍有权行使代位权。
3、次债务数额是否确定,不影响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债务人债务到期后,对到期次债务的展期行为无效。债务人与次债务人间债务数额是否确定,不影响代位权行使。
4、代位诉讼开始后,债务人无权再处分次债务人债权。代位权诉讼程序开始后,债务人即丧失了主动处分次债权的权利,代位权行使的后果直接归属于债权人,次债务人如果履行义务,只能向代位权人履行。
5、次债务人拒不提供相关证据时,次债务额如何认定。代位权行使不一定要经过诉讼、仲裁,只要是明确的债权即可,次债务人拒不举证时,由法院结合相关证据认定。
6、代位权人有权诉请确认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合同无效。在债务人无法主张权利的情况下,债权人可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债务人与次债务人所签合同无效,以行使代位权。
7、代位权行使,以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债权为前提。在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因双方实际抵扣行为而消灭的情况下,债权人向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的主张不能成立。
8、债务人享有确定到期债权,是代位权诉讼成立前提。在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是否享有到期债权的事实不确定的情况下,债权人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不应支持。
从代位权诉讼的案例中法官们大概总结出了裁判规则,我们整理了关于债务是否还清、清偿未履行、债务数额等是否影响代为权的行使,以及在代位权诉讼开始后债务无权再处分债务,代位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合同无效等裁判规定。这些规定的总结都是法官实践经验的结晶。有利于更好的维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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