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2.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4110110

江苏省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是怎样的?

交通事故有轻重之分,对于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只是轻微的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一般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自身协商进行解决。因此,为了方便您明确赔偿责任,我们将江苏省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的标准介绍给您,请您往下阅读了解。
  
  江苏省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城市道路交通有序畅通,提高城市道路通行效率,鼓励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轻微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发生的没有人员伤亡,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
  
  轻微财产损失是指造成财产损失2000元以下,或者非机动车损坏的,或者机动车仅车身前后保险杠、车灯、引擎盖、门窗等外表件损坏,车辆可以继续驾驶的。
  
  上述轻微交通事故的标准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可以适当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区、县(市)城区范围发生的轻微交通事故。
  
  第四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机动车无有效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二)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三)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四)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第五条 在夜间21时至次日凌晨6时,或者在外省投保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的车辆发生的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迅速撤除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立即向车辆保险公司报案,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办理理赔手续,或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警,等候交通巡逻警察处理。
  
  第六条 省保险行业协会应当组织车辆保险公司选择合适的地点,设立“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派驻保险理赔人员,及时办理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事宜。市、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派驻事故处理民警,设立交通事故处理窗口,协助保险公司办理相关保险理赔事宜。
  
  第七条 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先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后,可以采用摄像、拍照或者文字记录等方式固定事故损失证据,及时填写《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现场记录书》(简称《记录书》,式样附后)。无《记录书》的,当事人应当以文字方式如实记载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联系方式、机动车驾驶证号、机动车牌号、车型、投保公司、保险单号、保险有效期、碰撞部位、过错行为、事故责任等内容,共同签名。需要办理保险理赔的,当事人应当约定具体时间至确定的“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办理理赔手续。
  
  第八条 《记录书》由保险公司印制,在车辆投保时由保险公司向投保人发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交通违法处理、交通事故处理、车辆驾驶人审验等窗口免费发放《记录书》。
  
  第九条 当事人在撤除事故现场后应当凭《记录书》或者文字记录材料及相关证据,在24小时内同时到“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办理理赔手续。没有设立“机动车保险理赔服务中心”的,到保险公司指定地点办理理赔手续。
  
  第十条 发生轻微交通事故,一方无过错,另一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负全部责任。
  
  (一)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
  
  (二)机动车通过路口时违反交通信号的。
  
  (三)机动车通过路口遇放行信号不依次通过的。
  
  (四)机动车准备进入环形路口不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的。
  
  (五)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
  
  (六)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不让左转弯机动车先行的。
  
  (七)机动车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不按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
  
  (八)前车左转弯、掉头、超车时超车的。
  
  (九)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
  
  (十)超车后未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安全距离驶回原车道的。
  
  (十一)机动车逆向行驶的。
  
  (十二)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路段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安全距离的。
  
  (十三)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有障碍的路段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让无障碍的一方先行的。
  
  (十四)车辆进出道路,未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的。
  
  (十五)借道通行、变更车道时,未让所借道路内的车辆优先通行,或者妨碍其他车辆通行,或者左右两侧车道的车辆向同一车道变更时,左侧车道的车辆未让右侧车道的车辆先行的。
  
  (十六)机动车在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掉头的。
  
  第十一条 在办理保险理赔时,当事人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申请后,及时按照简易程序处理,出具事故认定书。
  
  第十二条 对造成轻微交通事故,符合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条件,当事人不及时主动撤离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巡逻警察应当依法强制撤离,并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和记分。对故意堵塞交通,扰乱秩序,造成严重交通堵塞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从重处罚。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在办理保险赔付时,应及时查询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肇事和机动车保险理赔信息,对多次出险理赔的机动车,保险公司应当采取措施,向车主及机动车驾驶人进行交通安全宣传。对具有严重或多项交通违法行为记录以及对道路交通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驾驶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纳入重点驾驶人“黑名单”,实行重点监管。
  
  第十四条 省保险行业协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建立机动车驾驶人交通违法、交通事故和机动车保险理赔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依据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记录,依法实施机动车保险费率浮动制度。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发现车辆驾驶人有骗保嫌疑的,应当及时向派驻在“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的民警或者当地公安机关报警。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公安厅交通巡逻警察总队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以上就是关于江苏省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的介绍,可知,对于轻微的交通事故,是鼓励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的。大部分都是根据交通事故财产的损伤程度,进行相应的赔偿。如果双方当事人无法协商解决,注意一定要保护好现场,然后等着警察过来处理。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民事诉讼中止审理期限是否有规定
      民事诉讼中止审理期限是否有规定?民事诉讼中止后,直到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才恢复诉讼,没有期限限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适......


·当事人引导证人作证的条件有哪些?
      当事人引导证人作证的条件有哪些?1.证人出庭作证时,应当出示表明其身份的证件。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必须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要求,对案件涉及的......


·对民事诉讼法证人有哪些要求
      对民事诉讼法证人有哪些要求一、基本要求1、证明的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健康状况相适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3条......


·劳动仲裁工伤认定过期怎么处理?
      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之后,应注意工伤认定的期限,在期限内提出的工伤认定才会被劳动保障部门受理。在实践中,有一些工伤员工可能会由于特殊情况的发生而......


·结婚4年离婚财产和孩子怎么办?
      谈到离婚的话题我们就不得不面对这样一个问题,婚姻财产如何分割和子女有谁抚养,现实中有很多离婚的案子都是因为这两方面没有得到很好的处理产生一......


·犯罪既遂的类型有哪些2023
      犯罪既遂的类型有哪些犯罪既遂即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犯罪既遂的类型......


·哪些上市公司应该依法披露环境信息
      上一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披露环境信息:  (一)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因......


·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能否卖房产?
      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能否卖房产?这个是要分情况来说的。《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


·扫描件的借条法律认可吗
      扫描件的借条法律认可吗有效,但是效力低于原件。在对方否认的情况下,复印件不会被法院采纳为证据;人民法院在审理借贷纠纷的案件时,一般会要求原告提......


·乡镇集体企业改制程序具体办法是什么?
      乡镇集体企业改制程序具体办法是什么?当代社会,乡镇集体企业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还是可以经常看到的,但是政府对乡镇集体企业的政策会发生一定的改......


·交通事故中60岁以上是否可以主张误工费根据《最高
      交通事故中60岁以上是否可以主张误工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