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2.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劳动争议仲裁组织规则内容是什么?

劳动争议仲裁组织规则内容是什么?
  
  劳动争议仲裁组织规则内容是什么
  
  
  劳动争议仲裁组织规则
  
  一、总 则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称仲裁委员会)由人民政府依法设立,专门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以下称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经费依法由财政予以保障。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度。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调解仲裁工作,组织协调处理跨地区、有影响的重大争议,负责仲裁员的管理、培训等工作。
  
  二、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
  
  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决定。仲裁委员会由干部主管部门代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等相关行政部门代表,军队及聘用单位文职人员工作主管部门代表,工会代表,用人单位代表等组成。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和委员若干名。仲裁委员会主任由行政部门代表担任。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二)受理争议案件;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争议案件;
  
  (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仲裁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会议,研究本委职责履行情况和重要工作事项。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提议召开仲裁委员会会议的,应当召开。仲裁委员会的决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仲裁委员会可以下设实体化的办事机构,具体承担争议调解仲裁等日常工作。办事机构名称和仲裁员等工作人员按照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进行规范和配备。仲裁委员会组成单位可以派兼职仲裁员常驻办事机构,参与争议调解仲裁活动。
  
  三、仲裁庭
  
  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应当组成仲裁庭,实行一案一庭制。处理下列争议案件应当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设首席仲裁员:
  
  (一)十人以上集体劳动、人事争议;
  
  (二)有重大影响的争议;
  
  (三)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由三名仲裁员组庭处理的其他案件。
  
  简单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记录人员在仲裁庭上负责案件庭审记录等相关工作。记录人员不得由本庭仲裁员兼任。仲裁庭组成不符合规定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予以撤销并重新组庭。仲裁委员会应当有专门的仲裁场所。仲裁场所应悬挂仲裁徽章,张贴仲裁庭纪律及注意事项等,并配备必要的办案设备。当事人和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仲裁庭纪律,未经仲裁庭许可,不得进行录音、录像、拍照以及其他妨碍庭审的活动。仲裁员在仲裁活动中应当着正装,佩戴仲裁徽章。
  
  四、仲裁员
  
  仲裁员是由仲裁委员会聘任,依法调解和仲裁争议案件的专业工作人员。仲裁员分为专职仲裁员和兼职仲裁员。仲裁委员会可以依法聘任一定数量的专职仲裁员,也可以根据办案工作需要,依法从干部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军队及聘用单位文职人员工作主管部门、工会、企业组织等相关机构的人员以及专家、学者、律师中聘任兼职仲裁员。仲裁委员会聘任仲裁员时,应当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仲裁员条件的人员中选聘。仲裁员自被仲裁委员会聘任之日起,即具有以下职责:
  
  (一)依法调解和仲裁争议案件;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拟聘任的仲裁员进行聘前培训。担任地(市)、县(区)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的,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的仲裁员聘前培训。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和副省级城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的,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的聘前培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仲裁员进行业务培训。被聘任的仲裁员,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给仲裁员证和仲裁徽章。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并予以公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仲裁委员会聘任的仲裁员名单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仲裁员聘期一般为三年,由仲裁委员会负责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解聘和续聘的依据。仲裁员在聘期内有工作岗位变动、考核不合格以及按照本规则规定应予解聘等情形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予以解聘。仲裁委员会对聘期届满未被续聘的仲裁员、被解聘的仲裁员、辞职的仲裁员以及其他原因不再聘任。
  
  五、仲裁监督。
  
  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对本委聘任的仲裁员以及仲裁活动进行监督,包括对仲裁申请的受理、仲裁庭组成、仲裁员的仲裁活动等进行监督。仲裁委员会发现应当受理而在法定期限内未予受理或者已经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的争议案件,申请人尚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书面征求申请人同意后,及时予以受理,并撤销已经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仲裁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徇情枉法,偏袒一方当事人;
  
  (二)滥用职权,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四)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
  
  (五)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六)故意拖延办案、玩忽职守;
  
  (七)擅自对外透露案件处理情况;
  
  (八)在任职期间担任仲裁案件的代理人;
  
  (九)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仲裁员有本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仲裁委员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解聘等处理;仲裁员所在单位也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录人员应客观记录案件庭审等情况,不得有因偏袒一方当事人而不客观记录、故意涂改记录或者将案件处理过程中应当保密的情况泄漏给特定当事人等行为。记录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参照本规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六、附 则
  
  仲裁员证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作并免费发放。仲裁徽章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样式。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的有关内容。在我国,劳动仲裁的基本程序为首先在争议发生的一年内递交仲裁申请,仲裁庭接受受理后开庭调查并进行调节,若调解不成的,再进行裁决。并且劳动仲裁不同于一般经济纠纷的仲裁,无论是申请程序、仲裁机构还是裁决的效力,两者都有很大的区别。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刑事审判监督程序
      根据八届人大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1996年我国修正制定了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在审判监督体制上作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环境损害共同侵权的责任承担
      环境损害是由两个以上侵权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按照如下方式承担责任:(一)两个以上污染者共同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造成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责......


·摩托车车祸处理的相关流程是什么?
      摩托车车祸处理的相关流程是什么?一、摩托车撞车处理流程是怎么样的1、向交警报案,同时向自己的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会立即出现场拍照,然后......


·男方过错女方怎么争小孩抚养权?
      很多离婚案件都是由于男方过错引起的,在双方办理离婚手续的时候,关于小孩抚养权方面的纠纷时有发生。作为女方,希望能够拿到孩子的抚养权,毕竟,母......


·法院裁定监护人费用是否有规定
      法院裁定监护人费用是否有规定?法院指定监护人费用法律没有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怎么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怎么处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的处罚,是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离婚再登记需要什么材料
      离婚再登记需要什么材料《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办理再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双方的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


·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行贿人是否判刑
      一、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行贿人是否判刑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要看是否满足相关犯罪的构成要件,有没有达到规定的立案标准,才能认定是否构成犯罪,......


·一、劳动合同期满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是多少?
      一、劳动合同期满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是多少?1、劳动合同期满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是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14条的情况下要求续......


·在疫情期间房贷可以晚还吗
      在疫情期间房贷可以晚还吗?疫情防控期间房贷可以晚还,但晚还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已经经过了银行的同意,意思就是,在没有跟银行申请的情况下,如果房贷逾......


·外地怎么诉讼抚养费?
      一、外地怎么诉讼抚养费针对外地起诉抚养费,一方不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在被告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支付抚养......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