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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权评估办法是什么?

特许经营权评估办法是什么?
  
  一、特许经营权评估办法是什么
  
  1、一般方法探讨
  
  目前,对无形资产价值的评估多采用收益现值法,将使用无形资产在未来年份可能获取的超额预期收益金额按一定的折现率折算为现时资金数额,即为该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特许经营权价值评估亦适用于该方法,其一般测算公式如下 : s=∑ n Bt/ t=1 (1+i)t
  
  S: 待估特许经营权资产评估值
  
  Bt: 第t年资产的超额预期收益
  
  n:资产授权经营年限或未来有效经营年限
  
  i: 适用折现率
  
  用于计算超额预期收益的指标可以是以下三种情况之一:企业税后利润、企业利润总额或企业税后利润与提取折旧额之和扣除再投资(即企业净现金流量)。目前国际上采用的现金注量计算法与上述第三种情况吻合。关键和难点在于预期收益的超额部分如何计量?理论上讲,超额收益是指使用该类资产的企业相对于国民经济总体而言超出其他行业的获利能力,以及企业在本行业中超出其他企业的获利能力,可以用经验的资本利润率指标来测算,即企业与类比对象在该指标的差量推算。但该方法在操作中存在很大难度,一方面社会平均资金利润率及各行业的资金平均利润率数据较难得到,且波动明显。另一方面参比两方数据因预测的不确定性可能使差量值产生系统误差,并导致评估值与客观值之间更为明显的差异。此外,上述作法忽视了不同行业获利水平之固有差异。并将其归入运用无形资产的结果,显然不甚科学。要解决好特许经营权资产创造的未来超额收益的计量问题,不宜拘泥于一般规则,生搬硬套,而应根据各类资产及所属企业的全体特点,找准“超额收益”的计量契入点,再选择合适的方式予以计算,以求取该资产的客观价值。
  
  2、其他方法
  
  除以上方法外,还可以采用增减法、有无法及其他手段计算企业的超额收益。
  
  (1)增减法。
  
  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以企业在正常运营特许经营权状况下的获利水平与企业丧失该项权利状况下的获利水平相比较,据此测算因使用特许经营权企业获取的超额收益。比如,计算一家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生产企业未来年份可能创造的超额收益,可分别测算:
  
  1、正常利用外贸权未来年份可获取的收益(含外贸、内贸);
  
  2、国家收回外贸权企业仅能在国内市场经营未来年份可获取的收益(仅内贸)。两者的差额即为该企业拥有的进出口权未来可能创造的超额收益。
  
  (2)有无法。
  
  因特许经营权的存在,获授权企业可能独享基本经营额领域的利益;如取消该项特许,众多企业可能挤入分享市场,原企业经营收益因此让出一定份额。该份额即是测算其特许经营权资产超额收益的依据。如基本客运企业拥有基本公路客运的独家经营权,正常经营可能获取较高收益;假设政府放开该公路的客运业务,逐渐有多家客运企业参营,竞争的结果一方面将多余的经营力量挤出,另一方面原企业的收益水平很可能下降,最终形成新的市场均势。比较此两种情况,企业的超额收益能力不难得到。
  
  此外,还可以通过咨询、调查等多种手段对资产的超额收益能力进行估算。笔者提出的方法当然有待实践验证,但均反映出如下基本观点:
  
  1、超额收益能力的分析应立足于企业自身的比较,因为不同的企业除资产拥有状况的差异外尚存在诸如经营管理水平、外部环境条件等差异,可比性不强无法保证分析结果的客观性。
  
  2、特许经营权资产类型复杂。
  
  价值形成机制不一,应根据具体资产情况选择合适的方法评估,套用一般公式可能造成圈套的价值偏差。
  
  二、什么叫特许经营权
  
  
  1、国际特许经营协会对特许经营的定义 ,特许经营是特许人和受许人之间的契约关系,对受许人经营领域、经营诀窍和培训,特许人有义务提供或保持持续的兴趣;受许人的经营是在由特许人所有的控制下的一个共同标记、经营模式和(或)过程之下进行的,并且受许人从自己的资源中对其业务进行投资。
  
  2、建设部对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定义——政府机构许可的特许经营权
  
  3、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或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提供某项服务的制度。包括:电力供应、高速公路经营权、交通及城市公交线路经营权、自来水和民航经营权等。
  
  4、商务部对商业特许经营的定义——企业契约关系的特许权(目前典型形式)
  
  商业特许经营是指通过签订合同,特许人将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授予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特许经营的合同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年。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二、特许经营权的本质
  
  是以特许经营权的转让为核心的一种经营方式,包含三个方面:
  
  特许经营是利用自己的专有技术与他人的资本相结合,来扩张经营规模的一种商业发展模式。它是技术和品牌的价值的扩张,而不是资本的扩张。
  
  是以经营管理权控制所有权的一种组织方式,被特许者投资特许加盟店而对店铺拥有所有权,但该店铺的最终管理权由特许者掌握。
  
  成功的特许经营应该是双赢的模式,只有让被特许者获得比单体经营更多的利益,特许经营关系才能维持。
  
  我国的特许经营权的存在形式有几种,但不管是政府授予还是私人授予在进行特许经营权流转的时候都要依法办理流转手续,否则特许经营权流转行为是无效的。对特许经营权评估的办法在法律上也有多种,具体选择哪一种主要还是由流转无形资产的性质同时结合当事人的约定,总而言之,尽量选择对己方更有力的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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