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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股权转让协议范文

民办学校股权转让协议范文
  
  民办学校股权转让协议范文
  
  转让方: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邮 编:
  
  电 话: 传 真:
  
  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邮 编:
  
  电 话: 传 真:
  
  受让方: (以下简称“丙方”)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邮 编:
  
  电 话: 传 真:
  
  鉴于 学校(以下简称“目标学校”)是一家经合法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旨在发展艺术类中等非学历教育事业,业务主管单位为 ,登记管理机关为 ;
  
  鉴于甲方出资开办了目标学校,并合法持有目标学校100%的股权;
  
  鉴于甲方拟将其股权(以下简称“目标股权”)全部转让给乙、丙方,且乙、丙方愿意受让甲方拟出让的上述全部目标股权;
  
  因此,经双方友好协商,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自愿平等、互利互惠的原则,就甲方向乙、丙方转让目标股权及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条款,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股权的转让
  
  1.1 甲方同意按本协议条款和条件,将其合法持有的目标股权全部转让给乙、丙方;乙、丙方同意受让前述目标股权。
  
  1.2 上述目标股权转让完成后,乙方对目标学校的出资比例变更为 %,丙方对目标学校的出资比例变更为 %。
  
  第二条 转让价款的确定及支付
  
  2.1 甲方已投入的各类有形、无形资产,包括场地租金、装修费等,经各方书面确认资产折价总额(详见附件一《资产清单》)后十日内,由乙、丙方按各子出资额比例以转账方式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转让价款,支付货币为人民币。
  
  2.2 甲方收到上述资产折价总额后目标股权的转让即完成,甲方应向乙、丙方移交目标学校的管理权和财产,并配合乙、丙方办理变更出资人的相关登记、备案。
  
  2.3 乙、丙方自行负责缴纳的各种因转让而产生的税费。
  
  第三条 经营管理及收益分配
  
  3.1 乙、丙方另行制定章程管理目标学校。
  
  3.2 乙、丙方按各自的出资比例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承担盈亏。
  
  第四条 保密义务
  
  4.1除非法律、法规要求或确有必要,任何一方均不得向任何非本协议当事方披露其因履行本协议而取得的所有有关其他方财务、法律、公司管理或其他方面的信息。
  
  4.2如因一方不适当的披露致使其他方受到损失的,须向相关方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如一方的雇员、代理人、法律或财务顾问违反保密义务,视同该方违反保密义务。
  
  第五条 违约及赔偿
  
  5.1 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协议项下约定的,则视为该方违约。守约方即可书面通知违约方令其限期改正。若在守约方书面催告后违约方仍置之不理或不能在合理期限内改正的,则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相当于本协议项下资产折价总额10%的违约金,如等违约金不足以补偿守约方损失的,守约方仍可就不足部分继续向违约方追偿。
  
  第六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6.1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应向目标学校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协议的变更、终止
  
  7.1 本协议可基于当事人各方的共同书面同意而变更。
  
  7.2 本协议因下列原因而终止:
  
  (a) 本协议已履行完毕,并经各方确认的;
  
  (b)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不可履行的,并经各方书面确认的。
  
  第八条 协议的生效
  
  8.1本协议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乙、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第九条 其他
  
  9.1 本协议未尽事宜,各方可协商后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2 本协议正本一式捌份,由甲、乙、丙三方各执贰份,另贰份报送有关机关备案,各份协议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署地点: · 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民办学校股权转让协议所涉及的内容大体如此,在进行民办学校股权转让时可参考以上内容,避免漏掉相关的重要事项。股权转让后,需要妥善保管好相关文件。如若对方违约,可以要祈求赔偿。另外双方的协议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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